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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06-14 阅读数:

2012年4月,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2月,为了合同备案,建设单位又组织了一次招投标,之后,我公司又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用于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同4月份签订的合同。2015年10月,因结算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但法官在庭审中说我们之间的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问:如果我们的合同被认定无效,我们要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还能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同无效则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理由是:(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法定抵押权,其效力是从属于主合同的,在施工合同的效力被法律否定的情况下,法定抵押权也当然无效,承包人据此不能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所主张的其实是一种不当得利返还之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为承包人的劳作已经物化到建筑物中,成了建筑物不可剥离的一部分,承包人只能通过主张折价补偿来弥补自己的支出与损失,而这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范围。(3)若支持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异于在法律层面纵容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业乱象。如(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144号判决、(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385号判决、(2015)民申字第2311号裁定都支持这一观点。


持这一观点的法院指导性意见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指导意见》第7条: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即可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2014)苏中民终字第04569号判决就持这一观点。


持这一观点的法院指导性意见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八条第4项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依然存在,相应的其优先受偿权也应一并受到保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使用,实际施工人请求其工程价款就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当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因此,不存在主从合同之分,施工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丧失。(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就是由于承包人投入的材料、劳动力等已经物化到建设工程中,使工程得到了增值,为了保护承包人的权益,规定了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物化到工程项目中的材料、劳动力等同样使得工程项目得到了增值,这与合同有效时并无不同。因此,不应区别合同有效、无效,对承包人区别对待。(4)《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障和依附工程价款而存在,在同样为合同无效的前提下,确认工程价款的有效性而否认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性,无疑是违背了法理和立法的宗旨。(5)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或多或少的都存在垫资施工的情况,如果在承包人垫资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下,却无法保障自身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承包人难言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而合同无效,在很多情况下又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因此,无论从社会稳定还是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不支持无效合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都是无法立足的。


所以,我们认为,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无论合同有效与否,承包人均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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