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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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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实务谈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11-15 阅读数:

如何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前   言


     当今社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愈发尖锐和对立,具体到社会组织的单个家庭,则突出表现为继承、赡养、抚养、收养、婚姻等各类纠纷,而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关于婚姻家庭的立法、司法解释等规定存在原则性,不宜操作等弊端,最高院法官前后的观点、地方高院就某些实务处理做法、把握尺度也大相径庭,本系列梳理最高院、主要地方高院有关婚姻家庭的相关观点,并结合地方高院的实务做法,以期抛砖引玉,供各位做参考。
索  引

现代年轻人结婚,或者为保障婚姻稳定,或者为向对方表示态度,可能会签署“夫妻忠诚协议”,一旦一方出现违背“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情形,守约方是否可以就“夫妻忠诚协议”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一致困扰着司法理论和实务界。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以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协议

实操规定

1、最高院前后观点:

(1)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吴晓芳法官在《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讨》(载于2009年第3集、总第39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文中,就夫妻忠诚协议倾向于认定为有效,“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对《婚姻法》中‘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同时该文详细论述支持忠诚协议有效的法律基础和实践要求,将婚姻法明确规定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等四种情形与一般的通奸行为即违背忠诚协议的行为相区分,并认为此类协议属于可撤销。

(2)吴晓芳法官在《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载于2009年第4集、总第64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一文中,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约定多是基于感情,也约定的是夫妻感情问题的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法律不宜做过多干涉。

(3)2017年4月12日最高院官方微信刊载《花式防出轨?忠诚协议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吗?》表态,就此类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其主要法理基础是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素、符合婚姻法立法精神、本质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并认为在不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给付财产内容符合私法自治原则,亦可达到提示、警醒过错方、修复夫妻感情的目的。

从最高院官方态度来分析,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前后态度经历认定有效,到不予处理,到可单独提起诉讼的转变过程。


2、地方高院实务把握尺度: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问题3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否支持诉请,明确认为该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区分处理如下: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不予受理;ƒ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不予处理。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2条“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金钱给付条款的效力”明确:夫妻双方约定如提出离婚一方要补偿对方经济损失,无论是金钱给付作为离婚的条件、抑或后果,约定在离婚时给付金钱,此种金钱给付条款均违背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妨碍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一般应当认定无效。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

一种意见认为: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约定,无论单独起诉或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均不应予支持。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可以据婚姻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相互忠诚虽为道德上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起诉一方违反忠诚义务的,不予受理。但双方将此义务作为约定义务时,如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而在2010年发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文件中对此则未做任何规定,对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采取回避的态度。

总  结

综上,就“夫妻忠诚协议”如何认定,能否单独起诉、能否据此主张赔偿、能否撤销,无论是最高院抑或形成明确处理规范的地方高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仍处于前后摇摆、尺度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境地,而在《婚姻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及该问题,但通过的正式文本司法解释则予以删除,对此我们只能期待最高院就此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摘自2017-04-19 姜巍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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