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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05-08 阅读数:

代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例:2014年12月11日,在某某市华山路进泰安路北约50米处,董某某北向南驾驶×M06509机动车,与西向东过马路的章某发生碰撞,致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章某与董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章某受伤后,至医院住院治疗九天。截至2014年12月20日,共计支出医疗费10万余元。×M06509机动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某某代驾服务公司系专门从事代驾服务的公司,开发了某某代驾服务手机软件。事发当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某某分行)员工李某通过手机某某代驾服务客户软件,董某某通过某某代驾服务驾驶员接单软件达成×M06509机动车代驾事宜。后原告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某、民生银行某某分行、某某代驾服务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律服务费,并要求某某保险分公司承担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义务。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某某保险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付章某65,051.22元;某某代驾服务公司赔付章某法律服务费600元;董某某对某某代驾服务公司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本案是关于提供代驾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本案涉及多方当事人,对其各自的责任承担问题,以下将做一一分析:

首先,民生银行某某分行,其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章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民生银行某某分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因涉案车辆投保了某某保险分公司的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行人之间,且各自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法院判决要求某某保险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0%;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赔偿责任人赔偿。

最后,本案的赔偿责任人是董某某还是某某代驾服务公司?或者是双方均是赔偿责任人?其赔偿责任又该如何确定?首先我们需要确定董某某提供代驾服务是不是职务行为。某某代驾服务公司招募的代驾驾驶员,需事先经过笔试、面试及路考,董某某经某某代驾服务公司招募成为其代驾驾驶员,与该公司签有协议,在提供代驾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接受该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的制约,并需穿着统一的制服、佩戴胸卡,须根据亿心宜行公司制定的标准收取代驾费用,本身并无议价权,其仅以付出的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故应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董某某事发时正在执行职务,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因董某某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由某某代驾服务公司赔付章某法律服务费600元;董某某对某某代驾服务公司的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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