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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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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6-07-16 阅读数:

    2012年10月,原告王某以被告徐某开车违反交通法规将其撞伤致残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诉讼期间,经李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伤后进行左胫腓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符合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徐某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想申请重新鉴定。请问,重新鉴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本案能否重新鉴定?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娜解答: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和针对性,较其他法定证据更具有可靠性,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是否准许当事人重新鉴定要十分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被告周某请求重新鉴定,如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则不能进行重新鉴定。如果周某确实对鉴定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鉴定机构予以书面答复,或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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