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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应该掌握的3个基本常识(2016)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6-07-28 阅读数: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关键之一。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本期小编带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影响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形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以下三个方面的情节可能会影响到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1、过错情形。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2、违章情形。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3、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准备的10种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原告在第一时间提交适当的证据,能够迅速证明事故事实、事实责任、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利于诉讼高效解决。小编总结了原告需要准备的10种证据供大家在诉讼中参考。


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用以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非农户口or农业户口)。


2、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以证明事故发生事实及造成事故发生的各方责任。


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伤残情况及鉴定花费。


4、入院证、诊断证明、出院证、病历、医疗费票据等,用以证明原告的治疗、诊断情况及医疗费花费。


5、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纳税凭证、误工时间证明等,用以证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等。


6、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等,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产生的护理费用。


7、对方事故车辆保单,用以证明对方车辆的投保情况(是否投有交强险、商业险)、被保险人情况及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8、维修票据、车损鉴定等,用以证明因事故造成的原告财产损失。


9、被抚养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村委、居委证明等,用以证明被抚养人的情况。


10、其他关于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施救费等相关票据,用以证明其他相关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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