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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上班4天 猝死门外赔偿引争议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05-29 阅读数:

      河池市一名下岗职工好不容易找了一份新工作,不料上班第4天他就猝死在公司值班室外……人社部门认定为因公死亡。经其家属起诉,法院判决该职工就职的公司赔偿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损失39万余元,但公司以企业困难为由不愿意赔偿。日前,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多方努力,死者家属拿到了34万元赔偿款。

  上班4天工亡

  黄某是河池市一家生产资料公司的下岗职工,因年纪偏大,要重新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不容易。2011年10月28日,他到与原公司同属一个系统的果品公司,希望能在此得到一份工作。果品公司领导觉得黄某是本系统下岗职工,应给予照顾,决定让他到公司当门卫。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工资每月800元。

  有了一份新工作这让黄某很高兴。11月1日,他就到果品公司报到上班。没料到,上班的第4天下午,黄某在值班室外突发疾病倒地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诊断黄某为猝死,原因为疑似心肌梗塞。由于黄某还在试用期,且仅上班4天,果品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各种保险。

  黄某意外过世,其妻子韦某悲痛万分。她处理完丈夫后事,便整理材料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申请认定黄某属于因公死亡。2011年12月27日,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亡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黄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亡。

  家属索赔58万

  2012年8月23日,韦某就黄某的工亡待遇问题向河池市金城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周后,金城江区仲裁委以其不具备审理此案件的条件和资格为由,不予受理韦某的仲裁申请。韦某又转向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3年1月22日,河池市仲裁委以不属于其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金城江区仲裁委,但金城江区仲裁委已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由,决定撤销该劳动争议案。

  2013年2月,韦某携子女将果品公司告上金城江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果品公司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供养抚恤金等共计58万余元。

  果品公司认为,韦某及其子女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即便属于法院管辖,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果品公司与黄某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黄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死亡,但是不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是他串岗看别人下棋精神紧张情绪激动导致死亡。

  拿到34万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进行终局裁决,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仲裁委并未对韦某等人的工伤赔付请求作出终局裁决,而是决定不予受理,若依据上述规定,韦某及其子女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但是,韦某等人请求的是支付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抚恤金,其数额远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的争议不适用法律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在仲裁机构裁决撤销案件后,韦某等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因此,本案争议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按规定,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起诉,韦某等人是2013年1月25日收到河池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时隔一周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果品公司与黄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口头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且黄某已实际到岗上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果品公司未依法为黄某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向韦某等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法院经核算,认定果品公司应支付给韦某等人39万余元,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后,果品公司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履行给付义务。今年5月,韦某向金城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果品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已停产多年,还欠银行一大堆债务,实在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经了解,法院查明果品公司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在接下来的3个多月里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其想办法兑现法院判决的义务。公司负责人最终被执行法官司法为民的态度所打动,向兄弟单位筹借了34万元交到法院。而韦某及子女也为执行法官的努力和公司负责人的诚恳感动,自愿放弃余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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