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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绝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06-05 阅读数: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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