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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政允诺和行政合同的区别认定 法信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9-03 阅读数:

行政允诺与行政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其与行政合同并列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实务中,对行政允诺和行政合同如何区分呢?请看本期干货小哥整理的相关裁判规则和实务观点。


本文共计 3268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4 分钟



法信・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基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向相对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一定奖励的承诺属行政允诺――绵竹市汉旺镇新农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李代明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是行政机关基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向相对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一定奖励的承诺,双方以《协议书》的形式对此行政允诺予以了明确。协议中的“追回奖励”并非对相对人未完成特定行为的“不利益”,以及通知“依法处罚、实施强制措施”并非依《协议书》即取得执行依据和强制力,故《协议书》中的该部分内容,不改变协议整体上属行政允诺的性质。《协议书》中未具备行政协议的“违约责任”、“强制执行条款”等通常内容,也未具备行政机关依《协议书》即可作出要求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决定来作为执行依据,故不属于行政协议。

案号:(2018)川06行终143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24


2.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主体的依据系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而非行政主体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应当定性为行政协议争议――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衡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或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的,在其完成相应行为时,保证给予相关利益回报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起诉行政机关的依据系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而非行政机关向其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依法应当定性为不履行行政协议争议。

案号:(2018)湘行终1136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1-09


3.行政机关作出仅为其自身设定义务的单方行为,相对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协议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涟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等行政允诺案

【本案要旨】所谓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向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发出承诺,为自己设定公法义务的行为。而行政协议则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允诺与行政协议并非同一概念,区别主要体现在相对人表意的明确程度不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属性不同、行为属性不同、行为内容不同。政府发布的文件系政府作出的单方行为,仅为其自身设定了义务,是典型的行政允诺,相对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政府之间存在任何形式的协议,故双方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

案号:(2017)苏行终141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29



法信 ・ 实务观点


1.行政允诺与行政合同的关系

行政允诺是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作出的单方承诺。从其概念和特点可以看出,它类似于合同中的“要约行为”。它不同于“要约引诱”。“要约引诱”是提出一定的条件,希望对方按自己所提条件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还要经过一个承诺的过程。行政允诺一经做出,对方如果按行政允诺的要求做出一定的行为,则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就有按允诺履行相关承诺的义务,一般表现为经相对人申请或主动给予相对人一定的奖励。

从静态的角度考察,行政允诺与行政合同是有区别的。行政允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经过协商后的双方行为。由于行政允诺与行政合同的鲜明区别,所以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其与行政合同并列为行政行为的一种。从动态的角度考察,笔者认为,其与行政合同又存在着较为紧密的联系――行政允诺最终也会出现合同要约的承诺方--即特定的符合行政允诺设定条件的行为人。假如说行政允诺是一种“悬赏”,那么当符合“悬赏”条件的人出现时,此时便会形成“悬赏合同”。既然“悬赏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那么,基于行政允诺所出现的行政允诺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行政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从静态的角度考察,尤其侧重于行政允诺行为的鲜明特点及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角度,行政允诺可以单列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摘自秦绪启、田鹏学:《行政允诺行政行为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院网)


2.行政允诺与行政合同之区分

针对有学者将招商引资奖励案件归为行政合同案由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从行为过程上来看,政府的“单方意思表示”和相对人的“响应”符合行政合同要约和承诺的两阶段,但行政合同和行政允诺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两者的分界点在于“第一种情况是双方的,而第二种情况是单方面的”。政府招商引资奖励文件设定之后,行政相对人没有与其协商的余地,亦没有履行抗辩权,因而,不符合行政合同的构成要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黄银友案”中亦明确指出应将行政允诺认定为单方行政行为为妥,“首先,行政机关做出允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是否具备履行承诺的能力,是一种客观判断,而非双方合意;其次,公民实施了允诺所设定的行为,客观上会存在公民原先并不知晓有行政允诺存在的情形;再者,通常意义上的合同缔结过程,存在当事人的履行抗辩权,双方在实际履行前可以互设义务,而行政允诺形成过程中显然不存在;最后,行政允诺的撤销需要行政机关经过严格的程序,这并非是以受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摘自张鲁萍:《行政允诺的性质及其司法审查――基于对司法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