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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真的是当代罪犯的免死金牌吗 原创: 小鱼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7-23 阅读数:

7月20日,影星任达华出席广东中山某活动中途,一陌生男子冲上台用刀将其刺伤。


7月20日下午1:00,中山警方发布通报:香港艺人任某在中山火炬开发区参加商业活动时被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刺伤,嫌疑人已被警方当场制伏,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经初步审查,嫌疑人陈某对持刀故意伤害任达华先生一事供认不讳。经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学专家对嫌疑人进行精神检查和初步医学诊断,陈某存在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俗称“妄想症”)。


南昌红谷滩当街行凶杀害无辜路人的罪犯,最后被诊断持有“精神三级残疾证”,曾被诊断为躁狂症,需定期服药控制病情。

 

无故杀害常德滴滴司机的大学生,被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残忍杀害中国留学生章莹颖的美国罪犯,最终逃过了死刑,判了终身监禁,庭审宣判现场,杀人狂魔面露微笑,克里斯滕森的辩护团队提供了49个减刑因素,涉及克里斯滕森的精神病史。


精神病人犯罪

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对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除了有年龄上的限制之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

1、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3、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漫游”,公共安全堪忧


“任达华被刺案”是一个严重警告,大力增加相应的财政投入,加强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筛查、管理和治疗,健全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让精神病人得到及时、科学的治疗、监护和保护,完善对于社会救助对象的相关法规,强化对有关单位、个人的监督和法律追责,同时要注重社会成员的心理疏导及情绪纾解,保障社会公平,消除社会戾气,莫让又一个无辜的民众成为下一个受“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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