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新闻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正当防卫”OR“防卫过当”该如何判定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7-18 阅读数:

受到不法侵害

选择正当防卫

不料防卫过当

担负刑事责任

 

避免受害者成为侵害者

让更多人真正得到法律的保护

今日我们来普法:

正当防卫的“度”该如何把握


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分为特殊防卫一般防卫


针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是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针对此外的其他不法侵害所进行的防卫,是一般防卫,存在可能的防卫过当问题,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所以,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这在具体案件判断上确实是比较复杂的。


对正当防卫“度”的把握需要注意什么?


一、对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

 

二、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三、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案例分析

一、

陈某与王某因一些小事大打出出手,某日,王某带了几个人,一路尾随抓住并围殴陈某。殴打期间,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非管制刀具),乱挥乱刺后逃脱,参与围殴陈某中的3人构成重伤。


对于此案,检查机关认为,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3人重伤),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二、

朱某的女儿与丈夫齐某闹离婚且已分居,女儿搬回娘家,齐某不同意离婚,经常去老丈人家朱某家吵闹不休。5月8日,齐某闹了一番过后,被人劝离。一小时后,他又驾车返回,欲强行爬上围墙,并用瓦片掷砸朱某。朱某于是拿出宰羊刀防备,当齐某跳进院子与他撕扯时,朱某刺中齐某,导致齐某因急性大失血死亡。


对于此案,检察机关认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闹离婚)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朱某拒绝齐某进入其住宅,齐某仍要闯入)、轻微人身侵害行为(用瓦片掷朱某),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

于某骑自行车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某。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某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某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杀人或伤害?),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持砍刀击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于海明本人所受损伤较小),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相关困扰,可以在文章下留言或者后台私信,小编会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