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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争公婆的遗产怎么了? 原创: 小鱼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6-17 阅读数: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我们简称她为L女士。


L女士的前夫早在十三年前已去世,而L女士也在五年前改嫁给了现在的丈夫,虽然已经改嫁,但L 女士一直对已故前夫的爸妈照顾有加,每周末都会带着孩子去看两位老人,再把这周的生活费交给他们,旁人都劝她没这个必要,人都在走了那么久了,你没义务照顾他们。但L女士觉得他们是孩子的爷爷奶奶,而自己又是孩子的母亲,于情于理不赡养他们,都说不过去,而且已故前夫的妹妹与弟弟对两位老人几乎是不管不问,如果自己再不对老人们尽孝,实在是对不起自己的心。

 

2018年,两位老人相继去世,闹剧就此拉开帷幕了。两位老人有一处房产,价值约150万元,L女士认为我一直照顾着老人们的吃穿住行,房子也得有我一份,但是老人的女儿和儿子极力反对,认为你就是一个外人,你有什么资格来分财产?

 

L女士觉得很委屈,明明一直是她在赡养老人,为什么不能有自己的一份,于是,她怀着不满和疑问来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向我们进行咨询。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故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既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不影响他们本人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