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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时对临时建筑是否应当给予补偿? 法信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6-11 阅读数:

临时建筑主要是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

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

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比如遮阳棚、工棚等


实践中,面临国家征收时

拆除这些临时建筑能否获得补偿?

请看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整理的

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本文共计 2612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4 分钟


法信码 A3.K26840

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


法信 ・ 裁判规则


1.对于合法的临时建筑征收时是否应予补偿关键看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刘某与拆迁部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案

本案要旨:行政机关征收时对合法的临时建筑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多少,关键要看该建筑的批准期限。如果未到使用期限,那么就应当获得适当补偿,具体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如果到期或延期申请未被批准,那么到期后就应该拆除且不给予补偿。

来源:《遭遇拆迁之以案说法:房屋征收与土地征用补偿全程操作指引》,杨晓玲、史海涛、朱茜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2.征收用于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的,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单兴飞与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房屋征收行政裁决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征收建筑物未取得产权登记,仅有建房批准书,且建房批准书中载明该建筑物为临时建筑。故该被征收建筑物不属于商业房而是用于商业经营的临时建筑,根据建房批准书的要求在公共需要时应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结合“临时商业”用房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的“临时商业”用房予以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案号:(2018)吉行终201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0-17


3.无证据证明临时建筑履行了审批手续、在拆除之时应予补偿或者拆除后行政机关同意补偿的,行政机关不予补偿――刘盛立诉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征收人应当对案涉临时建筑在被拆除之时或者之后予以补偿属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承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征收人无证据证明案涉临时建筑履行了相应审批手续、在拆除之时依法应予补偿,也无据证明在案涉临时建筑被拆除后,行政机关决定或者同意对该临时建筑予以补偿的,行政机关不负有补偿职责。

案号:(2018)辽02行终598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14


4.获准建造的临时建筑不应计入被拆迁面积,到期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按残值价进行补偿――吴某某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裁决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征收人持临时建筑执照搭建临时建筑,核准建造时即明确遇国家建设应无条件拆除,该建筑面积未计入被拆迁面积并无不当。行政机关自愿对被征收人获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支付残值补偿费的可予准许。

案号:(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



法信 ・ 司法观点


1.临时建筑征收时的补偿原则

临时建筑适用适当补偿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按照《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是鉴于临时建筑的特点,按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确定给予补偿。

(摘自杨晓玲主编:《房屋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第59页。)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

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是合法建筑。因此,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 自然应当予以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补偿,旧《条例》规定的是“适当补偿”,而本《条例》则规定和合法建筑一样“给予补偿”。那么,它们之间的区别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哪一个规定更为合理呢?我们认为,本《条例》的规定意味着临时建筑和其他合法建筑一样,都要根据其各自的公平市场价值予以补偿。而在我国立法包括旧《条例》所规定的“适当补偿”,则往往意味着补偿可以由行政机关单方斟酌、裁量而定,甚至是象征性地予以补偿。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条例》关于未超出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补偿更为合理,对被征收人也更为有利一些。实践中,对于未超出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要结合其具体的剩余期限来确定其价值。

(摘自沈开举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解读与案例评点》,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第189~190页)


3.征收期满的临时建筑的补偿认定

就目前的行政执法实践而言,行政机关审批临时建筑与非临时建筑的区分条件并不严格,一些地方批准临时建筑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将来征收不补偿。公民缴纳的土地使用费比土地出让金差不了多少,建设的房屋根本就是非临时性建筑。如果不加区分地对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将会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批准临时建筑的欲望,这样会严重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实践中有必要对超期临时建筑作适当的区分,如果符合非临时建筑条件,缴纳了适当的土地使用费,批准建设的建筑物符合非临时建筑要求,而行政机关违背当事人意愿依然给当事人核发临时建筑许可的,应当将该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予以补偿,而不应作为超期临时建筑处理。

(摘自江必新主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4月出版,第2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