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剑,六月试锋。高考在即。作为一名考生,必须牢记:诚信考试,拒绝舞弊!
2018年,在高考前夕,山西临县村民杨某为使其女儿杨小兰(化名)在高考中取得好成绩,联系到山西大学在读的王某,王某收受杨某人民币15000元,后王某在2018年6月7日、8日的高考中代替被告人杨小兰参加全部理科科目考试。
2018年11月,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就王某、杨小兰代替考试罪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杨小兰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赃款15000元依法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摘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针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国家早已有法律规定。为了自己的前途考虑,大家切勿参与和考试作弊行为有关的活动,我们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高知群体,应当认识到恪守诚信的重要性,拒绝高考替考作弊。
诚然,高考对于每一位高三学子来说是当下最重要的一场考试,但高考结果的好坏并不必然会影响今后的人生轨迹,一场干干净净的考试才是对每一位高考学子十年寒窗苦读的最好回报。
请各位考生和家长不要以身试险,不要相信所谓的出售考试答案和作弊器材的广告信息,干干净净做人,漂漂亮亮考试。
最后,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衷心祝愿所有高考学子金榜题名!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相关困扰,可以在文章下留言或者后台私信,小编会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