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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免责情形中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认定 法信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5-20 阅读数: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在刑事赔偿中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呢?

请看本期干货小哥推送的

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本文共计 3374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码| A3.H30457

 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认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无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具有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的情形的,不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马云平申请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本案要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为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若无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具有前述情形,亦不能证明赔偿请求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其不具有“故意”的目的和动机,因此不能认定其故意作虚伪供述。

案号:(2010)陕赔他字第00005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国家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2.赔偿义务机关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相反的供述,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蒙庆争诉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本案要旨: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因申请人做了虚伪供述而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赔偿义务机关不能把曾经作过有罪供述一概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有查明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真相相反的供述,才能依法认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

来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典型案例》


3.侦查、起诉阶段作过有罪供述,审判过程中否认,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无罪的,不属于“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李海龙错误逮捕国家赔偿案

本案要旨:国家赔偿免责的认定应当从严掌握,不可随意扩大范围。侦查、起诉阶段作过有罪供述,但在审判过程中予以否认,且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认定为无罪的,不属于“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责任机关不能够免责。

案号:(2015)冀法委赔监字第30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2辑(总第108辑)


4.对不能认定公民在被逮捕期间故意作虚伪供述,采取强制措施后宣告无罪的,应予以赔偿――王磊诉北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案

本案要旨:赔偿申请人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具备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的构成要件,况且所供述内容又与案件所认定的事实不相符,故不能认定其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虚伪供述。赔偿申请人又被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检察院批准逮捕行为属于错误逮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号:(2012)津高法委赔字第2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审判案例研究・第三卷》,高憬宏主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法信 ・ 司法观点


1.对刑事赔偿免责情形中“虚伪供述”的理解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这里的“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公民欺骗司法机关,误导侦查,有意作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陈述,或为替别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作虚假陈述,它要求公民对虚伪供述所引起的错误结果抱有希望或者放任心理。公民曾作有罪供述不能简单地认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如果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如因刑事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或者出于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错误理解,以为只要说了有犯罪事实,就能获得从宽处理,而作了虚伪的供述,从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仍应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90页。)


2.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赔偿免责情形中“故意作虚伪供述”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认识“故意作虚伪供述”,应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曾作过的有罪供述是在何种状况下作出,其作出有罪供述的主观动机等问题。对于系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形或者有过错,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曾作过有罪供述的,不应视为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故意伪造有罪证据。对于正确理解和执行此项国家免责事由,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的必须是公民(行为人)本人。首先,从主体看,这种故意行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其次,是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公民自己故意的行为;再次,必须是向司法机关作出,如果司法机关因其他公民提供伪证,误导司法机关对受害公民实施拘留、逮捕或者判刑而予以错误羁押的,不属于本款规定情形。

第二,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必须是公民(行为人)故意的行为。这里所指之“故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必须处于明知的心理状态,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其明知将会受到的处罚后果,而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换言之,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明知其供述会妨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明知其一旦作出供述就可能导致其被羁押、被判刑的法律后果,而故意欺骗、误导司法机关,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主动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如果其供述的目的是为了陷害他入,或者隐匿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而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的,不属于这种情形。如果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被司法机关错误羁押或错误判刑的,国家不能免除刑事赔偿责任。

这里所指之“虚伪”,一方面指受害人之供述是虚假的、捏造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同时也包含行为人隐瞒其法定免责事项之情形,如未成年人拒不提供真实年龄等。在认定虚伪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的故意行为时,还应当注意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为证明自己无罪而提供虚假证据的,此种情况下提供虚假证据的目的不是代人受罚、故意承担“犯罪”后果,而是使自己免受惩罚,不愿承担“犯罪”后果,因此而造成错误羁押或错判,不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

第三,必须是行为人在自愿状态下,排除外界压力和强制作用而作出的供述。如果是在司法人员对行为人实施诱供、刑讯逼供,迫不得已情况下作出的虚假有罪供述,造成错误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

第四,虚假供述或伪造有罪证据,与错误羁押、错误判决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虚假供述、伪造证据必须对认定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如果公民本人虽作了虚伪供述或提供了伪证,但不足以被认定犯罪;或者认定公民有罪实际上是依靠其他证据定案,排除了公民本人的虚伪供述或伪造证据的,虚假供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缺少直接因果关系,亦不属于本款规定情形。

因此,对于公民曾作过有罪供述不能简单地认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实践中公民在司法机关曾交待过有罪与故意作虚伪供述是不同的,应注意区分公民作虚伪有罪供述时是否违背自己的意志,是否具有诱供或者刑讯逼供等外力作用,以及公民作虚伪有罪供述的动机、目的等综合因素进行判断。

【注:本观点中提到的“本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项”。】

(摘自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93~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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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十五、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是指非因他人强迫或胁迫,赔偿请求人本人故意作出虚伪供述,导致其被羁押或被刑罚处罚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主张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