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信・推荐案例
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高仲胜与龚爱爱民间借贷纠纷
案例要旨: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2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评论】
关于龚爱爱上诉请求从9400万元借款本金中扣减100万元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
2012年11月2日,龚爱爱在高仲胜与刘某签订的《贷款协议》背面向高仲胜书写“今借到高仲胜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陆个月,按月结息,月息20‰。借款人龚爱爱。”的借据内容,证明了由高仲胜出面向刘某借款1亿元再由高仲胜转借给龚爱爱使用,系三方合意。由此,龚爱爱与高仲胜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一审中,高仲胜向法庭提供的刘某在借款协议签订的当天两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兴达路支行向大德公司账户26×××82转账9400万元的转帐凭证,龚爱爱及其子李冬在高引娥和杨利平于2014年4月17日向高仲胜出具的内容为“龚爱爱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1月2日……以高仲胜向刘某贷款用于高仲胜的公司周转为理由,刘某给高仲胜贷款,再由高仲胜转贷给龚爱爱。
上述贷款协议达成后,刘某已直接向龚爱爱的个人(公司)账号转了款。……”的《承诺书》书上签名并留下身份证号码,龚爱爱于2014年4月15日向“杨行长”杨利平出具的“因我欠我亲戚高仲胜的钱,故将北京三里屯商铺暂抵押给高仲胜,请配合履行相关手续”的委托书,以及龚爱爱上诉书中自认收到大德公司转付的借款9300万元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不但能够直接证明刘某已通过转借的方式将其出借给高仲胜的1亿元借款在扣除600万元利息后已向大德公司转款9400万元,且能够印证大德公司在本案中系代理龚爱爱收取款项。
据此,可以确认高仲胜与龚爱爱双方之间约定的借款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从双方约定的借款1亿元中剔除预先扣除的600万元利息,认定高仲胜实际向龚爱爱支付的借款本金为9400万元,并据此判决龚爱爱偿还高仲胜借款本金9400万元及约定利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龚爱爱上诉请求从该借款本金中扣减100万元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应予驳回。
法信 ・ 裁判规则
1.借款金额的认定以实际给付为准且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李佩玲诉贵州紫云卓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长庚、姚亮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借金额的认定应当以实际给付的金额为准,因而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4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