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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谁承担?房主、租客应该怎么维权?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4-15 阅读数:

近期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例,原告刘美(化名)的房屋自2007年一直租赁给李小英、王波(均化名)使用。2018年12月18日,该租赁房屋发生火灾,造成住宅三间屋顶坍塌,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毁。原告刘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小英、王波承担房屋重建费用45548.61元,李小英、王波又提起反诉,要求刘美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屋内物品损失。

那么,财物被毁

房东、租客到底谁应该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自2007年至今已由李小英、王波连续使用多年,李小英、王波作为承租人和实际控制人负有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的义务,该房屋系普通民房,事发前李小英、王波将其当作仓库使用,擅自改变了房屋用途,增加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该起事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在火灾直接原因无法查明情况下,李小英、王波承租期间管理不善导致承租房屋发生火灾,租赁人刘美对此次火灾不存在过错,房屋被毁的损失以及屋内物品损失应当由被告李小英、王波承担。

房子重建

赔偿数额到底依照哪个标准来算?



     案发以后,刘美对受损房屋维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评估公司鉴定意见为:由于房屋烧毁严重,无法修复,需拆除重建,重建费用为45548.6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已经使用40多年了,该鉴定意见未考虑折旧问题。根据公安部《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7.5条的规定,采用重置价值法计算建筑物损失,应当考虑成新率,计算公式为:损失额=重置价值×成新率×烧毁率。成新率计算公式为:成新率=(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100%。依照公式计算刘美的房屋损失为:9109.72元。


     该方法充分考量了房屋的使用年限和折旧程度,对于刘美合理损失数额的确定具有更加科学的参考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小英、王波赔偿原告刘美房屋损失9109.72元,并驳回了李小英、王波要求刘美赔偿其房屋内物品损失的反诉请求。原告刘美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应当按照45548.61元赔偿其房屋重建费用,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出租房火灾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在审理此类出租房火灾案件时通常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租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出租期间发生火灾等突发事故时,一般情况下应由租客承担全部责任,租客是房屋主要使用者,应该安全使用房屋,避免火灾发生。但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出租条件的,那么房东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总结

作为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为避免纠纷,租赁双方可以在租房合同中写明双方的责任,入住前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做好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