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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劳动合同不注意这些,发生意外工资赔偿难到手!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3-01 阅读数:

签署劳动合同不注意这些,发生意外工资赔偿难到手!

转载于: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在以往的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稀里糊涂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问题,导致在后期遇到劳务纠纷时,身陷麻烦之中。如今,又是一年招聘旺季,关于劳动合同你清楚吗?今天让我们跟着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学习下吧~



01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02

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规定: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⑦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03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


1、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时间前提


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




4、合同内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