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新闻动态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花50万买了一套房,卖家违约反悔,我应该怎么维权?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2-27 阅读数: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证明,是索赔的依据。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看不出来这个作用的,但一旦出事,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性就会被体现出来了。比如说张先生花50万元买房这件事,如果不是手握合同,这事儿还真不好说。

一、案情回顾

2017年3月15日,张女士(卖方)与岳先生(买方)、郑州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介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主要内容为:

张女士自愿将房屋出售给岳先生,房产总价款为50万元。合同签订时,岳先生向房产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支付佣金5000元,其中定金的1万元作为张女士物业保证金,暂由房产公司保管,待过户完毕和物业全部顺利交割完毕后,张女士凭买卖双方签字的物业交割清单向房产公司领取物业保证金。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岳先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张女士支付全房款50万元(不含中介方保管的定金)张女士应在90日内配合岳先生去房管局网签交税和土地局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按合同约定赔偿岳先生违约金。

而,截止到2018年4月份,张女士都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并称钱已经还给岳先生了,房子之前并没打算卖。岳先生多次前去商议无果,一气之下将张女士告上法庭。

二、法 院 意 见

张女士辩称已返还岳先生50万元购房款,并提交六份转账凭证,但转账凭证显示转账人是案外人魏先生,其中2017年3月16日的10万元是转给张女士的,其余五笔只能证明案外人魏先生岳先生存在资金往来,不能证明是用于返还购房款的,故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三、裁 判 结 果

1、解除2017年3月15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2、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岳先生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四、律 师 说 法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姬敏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虽然张女士一再辩称自己没有卖房的意思表示,但张女士作为成年人,负有理性审查的义务,其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上签名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系其自愿卖房的意思表示。

遇到这种情况,岳先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以张女士存在违约行为,作废本购房合同。

另外,关于返还购房款和利息,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当中岳先生的利息主张并不违反该法规,可以以此要求张女士赔偿利息。

生活中合同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律师提醒您,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看清各项条款,切不可盲目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