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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媒体评价为“孝子复仇”的张扣扣案中,法律与人情孰重孰轻?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1-10 阅读数:

近日陕西汉中中院审理的“2019年1月8日公开审理张扣扣故意杀人案备受社会和媒体的关注,对于该案件,不少网友表示“法不容情”,关于此类说法我们将在回顾完该案件后和大家一起讨论。

     案 情 回 顾

2018年2月15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

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

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背 后 故 事

1996年8月27日,张扣扣之母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撕打,当时王家三兄弟,汪秀萍夫妻,以及年仅13岁的张扣扣及姐姐,都在厮打现场。汪秀萍拿一节扁铁打了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一下(有村民称扁铁是张扣扣姐姐递的),王正军则捡起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其死亡。

注意,是猛击一下!不是连续击打。这个细节让法院推定王正军并没有主观杀人的意愿,只是在被打后恼羞成怒,出手过重造成的凶案。所以此案的定罪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比故意杀人罪轻很多。

涉 及 法 律

关于“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以下文章已有介绍,在此不做叙述。

张扣扣之母的凶案发生时间是在1996年,现行的《刑法》是在1997年颁布的。所以,当时适用的是1979年老版《刑法》。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高刑只有无期徒刑,没有死刑。所以也不存在一些网友和媒体口中的“未成年人的弟弟顶包,可免死刑”一说。

老版《刑法》第1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判决看,被害人有过错在先, 王正军则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主观恶性小,且未满18岁,案发后也做了赔偿、悔罪,因此判了最轻的法定刑7年。从现有信息来看,应该说判决没有“硬伤”。

2019年1月8日,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扣扣案审理中,当庭宣判: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法理上看,这一判决并不出乎意料。生命权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公民人身权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院认定的事实看,张扣扣持刀将邻居王自新及其长子王校军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无论从杀人准备、犯罪手段,还是危害后果看,均符合“罪行极其严重”需要判处死刑的情形。

案 件 讨 论

对于许多自媒体所说的张扣扣“孝子”“英雄”的行为,不知道有多少人表示赞同。但对于该案件,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

杀人偿命,这是梁山好汉朴素的感性思维,法律不是这样的,如果真是这样,就没有什么正当防卫了,也没有什么过失致人死亡了,都一杀了之算了。我们想说的是:有太多的合法手段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不是只有刀子。也许一些激进者会抱怨说法治朽烂,但是你应该清楚的是:坏法治也比没法治好,坏法治我们可以努力让它变好,没法治,谁的性命都难以苟全。如果遇到问题请先咨询专业律师后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