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3月份,赵女士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向吴女士借了30万,吴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女士转账30万元,赵女士随即向吴女士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半年。借条上的信息有:借款金额,还款日期,赵女士身份证号,手印,住址。因为搬迁,吴女士不小心把借条原件弄丢了,手中只剩下了借条的复印件。到了还款日,吴女士去找赵女士催还借款却被搪塞过去,这样一拖就是两年。
今年年初,吴女士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欠款纠纷律师将案情仔细分析后,决定以吴女士银行转账存根和与赵女士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为案件关键点,最终成功帮助吴女士要回借款与利息。
律 师 支 招
借条丢失后该如何要回出借款项呢,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欠款纠纷律师建议您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主张还款的要搜证、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主张还款的一方在诉讼中要举证证明另一方向其借款且未归还的事实,才能胜诉。证据主要包括:
(1)当事人陈述; (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结论;(8)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没有借条原件,原告的诉讼风险增大,但也并不是没有赢得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借条复印件必须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当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作为有效证据。因为借条毁损,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所以借条复印件作为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借条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借条复印件不能单独认证案件事实。 比如本案:银行转账的存根、交接现金时的2名在场证人证言以及老赵在讨债过程中保留的录音证据,都属于能够印证借条复印件的“其他的辅助证据”,对借条复印件达到证据补强之目的。
2.应当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四,如果仅有借条的复印件,再无其他材料可以印证欠款这一事实,那么借条复印件就丧失了证据效力,出示借条复印件的出借方将会承担败诉结果。
以上就是借条原件丢失,借条复印件能否帮您要回借款的一些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