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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几种情况保险不理赔 二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8-11-28 阅读数:

       随着人们对日常生活中各种风险的规避意识明显提升,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抵御风险的重要方式。通常情况下,在购买保险后,保险公司理应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但有的人或疏忽大意,或有意为之,一不小心就触及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比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触及法律法规、未保留事故现场等,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案例三

无证驾驶出事故后果自负

2017年5月18日,李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部分内容字体明显加粗加黑,足以引起李某注意,且李某也在 “投保人声明”处写下了“确认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了保险条款”等内容。同年5月26日,李某驾驶未办理行驶证的摩托车时意外受伤。后来,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此次出险属于免责情形为由,不予理赔。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情形,同时,保险公司已就“责任免除”条款的事由履行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有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团队说法

一般来说,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既要用不同的字体、颜色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又要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履行对投保人提醒和说明义务,这样免责条款才对投保人生效。但是,免责条款中关于无证驾驶、酒驾、逃逸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条款,保险公司在履行提示义务后即可生效。法官提醒,保险不会为违法行为买单,因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

未保留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理赔

2017年6月9日,林某将自己车借给朋友王某,22点左右,王某开着车不小心将路边广告牌撞倒,导致广告牌及电缆、电信机柜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车辆也被送往修车厂。次日11点,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又于17点向保险公司报案。通过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发现,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王某未按照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和被告报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等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于是,林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广告牌、电缆等维修费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虽然为自己的车购买了保险,但投保单“特别约定”注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必须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林某在该投保单底部“投保人签名”处予以签名确认。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团队说法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只有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性质等情况后,才能对理赔事宜作出认定。无论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都应该对保险理赔事宜进行协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查清事故情况。法官提醒,发生事故后,一定要完好保留事故现场,第一时间让保险公司查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依法拒绝理赔。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