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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审查逮捕阶段最新排非规则的适用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07-06 阅读数:

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


2010年,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标志,我国首次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框架;2012年3月通过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构建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公布的《规定》立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分五个部分,共计42条,全文呈现出了许多的亮点,是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司法理念和制度创新的需要。


《规定》的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从公、检、律、法这四大诉讼主体出发,明确规范了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辩护及审判各个诉讼环节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程序。今天我们将通过对《规定》中有关审查逮捕阶段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梳理,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适用最新排非规则进行热身准备。


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审查逮捕阶段适用排除非法证据,首先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规定》第一条到第四条,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包括: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非法证据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作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弹性表示,此次《规定》对具体情形作了细化,如“暴力”包括“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威胁”包括“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并增加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同时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审查逮捕阶段,讯问人员告知诉讼权利及认罪后果后,犯罪嫌疑人仍然作出有罪供述的,该供述就不再被排除。


2、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在审查逮捕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直接面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对还原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候,根据《规定》设立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利告知程序,把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利告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力纳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的内容,以往的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并没有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单独列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权利的告知,适当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专业法律术语的口语化解释,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作为必须提出的问题,并如实记录回答情况,让犯罪嫌疑人理解该项权利,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尽早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


3、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应当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结论


审查逮捕环节对于非法证据发现渠道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阅卷自行审查发现;二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申请发现。根据《规定》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判前的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具有主导权,审查逮捕环节也要重视对于侦查环节的监督。以往司法实践中,由于审查逮捕环节办案期限短,办理期限短,又未涉及到最终的审判,对于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往往难以有效开展审查工作,导致在司法实践审查批捕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较少。此次《规定》细化了检察机关的审查义务,及必须对申请人予以书面告知结论,为了贯彻落实排除非法证据制度带来的机遇挑战,审查逮捕阶段可通过适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及时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需要侦查机关主动配合调查核实,提供相应的材料,比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4、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根据。


审查逮捕阶段除了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发现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更多的时候需要通过对卷宗材料里的证据进行书面审查,包括内容和程序的审查来发现线索,认真阅卷、讯问、审查。在对卷宗进行审查的时候,应当注重各类证据生产的程序中的瑕疵,从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信息,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其中发现不正常及为常规常理的现象。如发现犯罪嫌疑人翻供、前后供述不一致,多次口供不稳定,前后差距比较大的情况,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调取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对存疑的供述进行排查,来判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如果发现符合非法证据排除的,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5、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排除后案件的证据链断裂,导致案件证据不足或者其他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因为排除非法证据而不批捕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对提请批准逮捕机关、被害人及其家属等诉讼参加人要说明情况,强化释法说理的工作,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6、排除有关证据导致对涉嫌的重要犯罪事实未予认定的,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


根据《规定》第十八条对于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从而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并不是终审决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切实加强公民人身权司法保障,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强化逮捕证据条件的审查,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做到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公正司法目标。


对检察机关来说,作为刑事诉讼呈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从赋予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权,到进一步规定了检察机关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再到此次《规定》中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基本程序,为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的遏制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权利救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只有脚踏实地地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性的意义,才最大限度的防止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的再发生。同时审查逮捕阶段对于侦查监督人员来说时间紧任务重,此次《规定》中对审查逮捕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更高的希望,对检察机关来说更是机遇与挑战的并存的一次新起点,如何适用最新排非规则,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监督职责。还要在实践中的不断的摸索和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