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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入刑”能拯救未来的王宝强们吗?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6-08-15 阅读数:

王宝强微博公告离婚,指责自己的妻子马蓉和经纪人宋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这件事从周末就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许多网友纷纷来慰问宝宝并给宝宝出主意。
优秀律师网律师注意到,其中有不少人提出一个观点:出轨入刑。
支持这个观点的网友认为,王宝强是个老实的好男人,而被自己的经纪人和妻子合伙儿出卖,这样的事情太可恶,应该使用刑法来惩罚这样的女人。
应该说,相比那些单纯诅咒骂街,或者要求把马蓉和宋浸猪笼的网友,这种“出轨入刑”的意见已经算是一种进步了,多少体现了一些法治社会公民使用法律工具维护权益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意愿。只不过这种想法能否拯救他们印象中王宝强这样的好男人,恐怕也难说。
首先,如果单纯从“出轨入刑”这个字面意思看,如何定义“出轨”就是一个法学技术难题,精神的出轨算不算?拒绝过夫妻生活算不算?女粉丝当着老公面向韩国欧巴示爱算不算?由于“出轨”并不是一个法学上的概念,而是一个道德领域的概念,因此就很难直接引入法律系统。
退一步说,假如我们通过立法定义一个“出轨”的概念,就需要考虑谁去侦查取证的问题。目前我国拥有侦查权的有五个机构:公安、检察、税务稽查、海关稽查、国家安全部门,恐怕没有一个部门可以专门分出力量来去侦查这种事情。
那再退一步,假如变成一种刑事自诉案件,由当事人自己举证行不行?这看上去似乎没有问题,但要考虑到刑法的原则之一是无罪推定,你怎么证明对方出轨了呢?似乎除了捉奸在床和出轨者自己供述也没有什么其他的办法了,而这个取证难度高,非法证据排除的风险大,即便取证成功也未必能过疑罪从无这一关。
其实,如果对法学稍有了解的人应该知道,所谓“出轨入刑”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通奸罪”的存废争论的体现。
中国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而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没有刑法,所以也就谈不上入刑不入刑的问题。到1979年有了刑法,只是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相当一部分通奸行为的处罚是用流氓罪来实现的。
但是从立法技术上说,流氓罪在法学界又有“口袋罪”的外号,也就是没有法律规定的罪名都可以放到这个罪名里,与其说是流氓罪主动包含了“通奸罪”,不如说是一种立法技术不成熟阶段的误会。
等到1997年新刑法公布,罪刑法定主义得以确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流氓罪成了历史,那么“通奸罪”连这一个“替身”也没有了。目前阶段也仍然是对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进行了规定,但显然这对王宝强这样的公民没有什么帮助了。
是不是该恢复“通奸罪”?这个话题在几年前韩国废除“通奸罪”的时候就已经讨论过一遍了,虽然也有意见认为可以考虑恢复,毕竟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仍然保留有“通奸罪”,毕竟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让人咋舌,但是韩国的废除同样让很多人对于反对“通奸罪”有了理由。
至少到目前为止,维护个人权利,慎用刑罚的意见仍然占了主流,人们或许会对王宝强妻子出轨义愤填膺,但如果是另一对男方有家暴行为的夫妻呢?恐怕很多人又要对出轨的妻子抱以同情了,或许这已经说明“出轨”这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更应该依靠道德来调整。
实际上,像“出轨入刑”这种提法近些年来并不新鲜,包括“开车玩手机入刑”、“伤医入刑”、“欠薪入刑”等,各种“XX入刑”的提法说明了社会公众对于一些社会关系不正常的焦虑,也说明了大家对于法治的高度期待,但很多人或许不太明白,即便是法治社会也应该是法律为底线,而道德才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主要力量,假如有一天你我一言一行不再有道德约束,而完全是法律规定如何,那么才是真正可怕的,恐怕也难以真正实现。
也正因为如此,“XX入刑”大多数时间只是讨论讨论,很少能真的实现,对于“出轨入行”北京时间也表示并不乐观。
那么回到王宝强这里,恐怕很多人愤怒的并不真的是马蓉的移情别恋,而是目前事情呈现出来的“欺骗”本身。假如马蓉是确认无法与王宝强生活而选择分开,并通过自由恋爱与宋(前提是宋也单身)结合,或许仍然有人会替王宝强惋惜,但恐怕很多人也未必有如今这么愤怒了。
这种至少目前呈现为“欺骗”的行为,其实是“入刑”或者其他法律都无法解决的。即便是再高明的立法手段,对于欺骗本身也是没有办法的,除了极少数欺骗可以通过结果的损害来进行索赔,更多的谎言和欺骗其实并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只能依靠道德来解决这个问题了。
如果认识到这个现实,那么我们就应当适度调整对于法律的期待,并同时看一看对于身边违反道德规范的事情是采取了明确的抵制还是沉默地容忍,或者干脆同流合污,这或许对于我们自己和这个社会都更有帮助。
或许从王宝强这件事里,我们可以看出“XX入刑”的局限以及道德规范的重要,而让我们思考一下如何做一个忠诚的配偶以及更好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