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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炫富”引同学妒忌盗手机 法不容情花季少年追悔莫及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6-06-15 阅读数:

       俗话说过了正月十五,年才算过完。眼下,郑州市内的许多高校已陆续开学,一些大学生纷纷赶回学校。他们中一部分人,返校时除行李外,还往往会带着被“压岁钱”红包塞得鼓鼓的腰包,相互见面第一句也往往是“我爸妈给了我××压岁钱”,手里也会多了许多装备:平板电脑、大屏手机、名牌笔记本等等,不胜枚举。而这些在同学面前表现自己的优越感的行为,却往往会刺伤一部分条件较差的学生的自尊心。

    这不,去年寒假开学第一天,郑州某大学大二学生张小中(化名)就向同学们显摆了起来,过年他收到了几万元的“压岁钱”,他用这些钱买了几身新衣服、配上了“苹果三件套”,还请大手笔地全班同学吃饭,引得同学们啧啧惊叹。

    孰料,同寝室的王小明(化名)看到这一切,却满是妒意。

    王小明家在农村,家中兄弟3人,日子本来就过的紧巴,这次过年时他的爷爷又一病不起,家里借了不少外债,到开学时,王小明的父亲又找同村人借了500,才让他勉强返了校。在这“高帅富”同学面前,王小明觉得无地自容。恰巧由于平日张小中总是有意无意讥讽王小明,王小明便想教训一下张小中。

    于是,王小明趁一次宿舍聚会之际,推说肚子痛早早回到了寝室。他一眼就看到了放在桌上充电的苹果手机,将其迅速揣进了口袋里。然后慌忙离开了寝室。由于怕手机放在身上被张小中发现,王小明以500元的低价将手机卖给了一个路边摊贩。

    发现手机不见了的张小中迅速报了警。王小明也很快进入了调查人员的视线。

    2012年10月8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王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王小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处王小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购买手机的路边摊主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拘役二个月。

    仔细听完宣判后,站在被告席上的王小明已泣不成声,一直喃喃地说,如果可以重来的话绝不会这样过……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传统的习俗,压岁钱是中华民族重礼仪重情谊的典型载体。一般家长总认为,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只要没有成家立业就是“孩子”,所以给压岁钱是理所应当。而目前大学生入校时一般都18岁左右,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人们约定俗成的观念中,都已是完全独立的成年人,所以对于家长而言,大量的给压岁钱对于促进子女的独立性和奋斗精神却起了不利的作用。而且部分条件较好的学生的“炫富”,是一种刻意表现和摆弄自己财富的行为,在同学面前表现自己的优越感,会刺伤一部分条件较差的学生的自尊心。这种炫富行为其虽不违背法律,却会败坏社会风气,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此外,此案主审法官还表示,王小明这类受过高等教育,价值观又处在多变阶段的人群,如果处罚过于严重,面对人生的污点,就很容易导致其二进宫,甚至三进宫的出现。因此,法官对此适当从轻处罚,这样也的为了更好的挽救他,帮助其选择正确的人生道路。

    大学是难得的人生时光,每个学子都应珍惜。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学子们应提高防范意识,以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