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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储户一审败诉,二审上诉继续维权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12-10 阅读数:

        原告即被害人认为,200781日前,中国工商银行规定存折挂卡业务必由本人办理,不允许他人代为办理,被告违规办理存折挂卡,致使姚公瑜能够私藏银行卡并持卡取走原告存款,被告存在过错,明显违约,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是犯罪人姚公瑜实施的刑事犯罪行为;原告存款目的不当,对其资金损失负有重大过错,相关民事责任应自行承担;被告的相关业务手续办理没有过错并与原告的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姚公瑜通过虚构工商银行有“高息项目”,伪造并使用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印章和“资金储蓄协议书”等手段,假冒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名义,骗取包括原告在内的受害人的信任,让原告在被告处开立存折并存入钱款,并与原告签订“资金储蓄协议书”,姚公瑜利用其掌握的与存折连带的灵通卡,将原告的钱款划走,刑事判决认定姚公瑜犯有集资诈骗罪,也就是说原告钱款丢失的原因是姚公瑜的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所致。刑事判决中没有认定在姚公瑜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有被告人员参与或被告存在违规行为,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