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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非小事 酿成事故赔万元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04-27 阅读数:

因为在路边停车违反交通规则,让被告刘某既担责任又花钱买到了教训。然而原告的家人赵某无证行车与被告刘某的车辆相撞,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8月9日,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造成一死一伤的事故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四原告各项费用15318.61元,某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各项费用121425元。

    今年4月7日16时30分许,受害人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30省道91Km+200m路段时,与前方道路停放的被告刘某驾驶的自卸低速货车相撞,致赵某受伤,车辆损坏,发生交通事故。赵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四原告(赵某的配偶和三子女)支出医疗费21737.36元,其中包括住院费10417.36元、输血费11320元。今年4月18日,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赵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刘某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赵某1959年3月29日出生,生前系农业家庭户口。四原告请求赔偿合计173615.46元。四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分别赔偿医疗费1000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车损1425元,共计121425元;刘某赔偿超交强险理赔限额外的40%,即(173615.46元-121425元)×40%计20876.18元。

    该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对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刘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赔偿范围和数额,其中丧葬费13678.5元、抢救治疗费21737.36元、车损1425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为110474.6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是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酌定按10人误工两天计算该项误工费用为10人×2天×15.13元/天=302.6元,交通费本院酌定为400元,合计702.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为10000元;上述六项费用合计158018.06元。被告刘某的自卸低速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下赔偿四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四原告110000元,在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四原告1425元,合计121425元;由于被告刘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当事人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及过错大小,被告刘某应当承担超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原告的抢救治疗费11737.36元、死亡赔偿金474.6元、丧葬费13678.5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702.6元合计26593.06元的20%即5318.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被告刘某全部负担,以上合计15318.61元。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