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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保田小黄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李得伍、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10-11 阅读数: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0222民初3910号

原告盘县保田小黄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保田镇供销社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35202220738691964。

法定代表人:刘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代关,男,贵州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322358。

被告李得伍(曾用名:李德伍),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赵静,女,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盘州市磊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普田乡老格子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222000341435。

原告盘县保田小黄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得伍、赵静、盘州市磊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方竹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县保田小黄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李得伍、赵静、盘州市磊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民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盘县保田小黄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余方竹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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