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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跃伟等七人拐卖人口、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05-29 阅读数:

「案情」被告人:黄跃伟,男,29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县人,个体商贩,家住厦门市厦禾支路3号。被告人:陈文显,男,30岁,汉族,福建省晋江县人,个体木工,家住晋江县永和镇古厝村。被告人:黄进金,男,27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县人,个体三轮车工人,租住厦门市东渡石头村。被告人:黄跃珠,女,32岁,汉族,福建省南安县人,厦门市捻线厂工人,家住厦门市湖滨北路75号楼,系黄跃伟之姐。被告人:林福利,男,39岁,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油漆工,家住厦门市开元区湖滨南路省四建宿舍甲幢。被告人:王命海,男,37岁,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福建省建阳针织厂助理厂长,家住建阳县城关螃蜞路44号。被告人:谢富来,男,41岁,汉族,福建省晋江县人,个体船工,家住晋江县陈埭镇仙石村。1989年5月间,被告人黄跃伟在福建省厦门市与台湾省不法分子吴锡富(作案后逃回台湾,已被台湾当局判刑)互相勾结,密谋策划拐骗大陆女青年往台湾贩卖。吴锡富又纠合晋江县陈埭镇仙石渔村的蔡长利(在逃,另案处理)参与作案。黄、蔡、吴三人作了严密分工:黄跃伟负责物色、组织女青年到泉州大桥下集中,蔡长利准备船只把女青年从大桥下运至大坠岛外海面,吴锡富负责指使台轮“裕盛”号在海上接运赴台。1989年6月初,黄跃伟到建阳县找被告人王命海,以台商欲在厦门办电脑刺绣厂,招收女工并先送到台湾或澳门培训为名,要王帮助招工。后来,黄、王通过王的侄女张某,找到女青年徐某、郑某、胡某三人。6月19日,黄、王将三名女青年带到厦门,由王命海安排食宿。6月20日,在黄跃伟的指使下,被告人黄进金(黄跃珠的小叔子)以自己的身份证为黄跃伟办理住宿手续,两人一同住进厦门金宝酒店。黄跃伟化名“黄洋一”,冒充台商,坐镇酒店,让黄进金到公共场所扬言:“黄台商”要招收女工,先到台湾培训,回厦门后当技术员,月薪300元以上,每介绍一人,可得介绍费500元。6月22日,被告人林福利在厦门湖滨公园听了黄进金的话后,当即表示能找到女工,并由黄进金引林到酒店与黄跃伟见面。当天下午,林福利回安溪县老家招到三名女工(施某、廖某、廖某),6月24日回到厦门后,又招得女青年一人(黄某)。6月21日,黄跃伟到被告人黄跃珠家中,要求帮助“介绍女工”。6月23日,黄跃珠化名“小娥”,到一家私人职业介绍所,以“介绍去电子厂做工,每月300元”为名,招得四名年仅15岁的少女沈某、邱某、赖某、赖某,并安排她们住进旅社等候。第二天,黄跃珠又将其中身体较高的沈某带到酒店与“台商”黄跃伟见面。6月25日中午,根据吴锡富的旨意,黄跃伟通过黄进金分别通知王命海、林福利、黄跃珠,要他们将各自招来的女青、少年带到泉州大桥下集中,准备偷渡出境。当天下午6时许,上述各被告人将这十一名女青、少年连同蔡长利招来的二名女青年(吴某、周某)共十三人,带到泉州大桥下集中。当晚8时许驱使十三名女青、少年乘上蔡志明(蔡长利之子,在逃,另案处理)以运货为名雇来的蔡建德的渔船,行至泉州湾白屿海面,换乘蔡志明以运货为名雇来的被告人谢富来的挂机船,继续行至大坠岛附近海面,偷渡出境。这时,吴锡富已乘坐台轮“裕盛”号在那里接应。这十三名女青、少年由蔡志明交给吴锡富,被吴带上台轮运到台湾贩卖,其中九名女青年被卖到妓院强迫卖淫,另四名少女被送到工厂做工。在这次犯罪活动中,黄跃伟得利5000美元,黄进金得利人民币210元,黄跃珠得利人民币1500元,林福利得利人民币3500元,王命海得利人民币2000元,谢富来得利人民币700元。同年6月,黄跃伟到石狮市找到被告人陈文显,要陈为其介绍女工去台湾培训,每介绍十人,可得介绍费10000元。尔后,陈文显纠集吴天准(另案处理)一起见黄跃伟,商定每介绍一人,可得介绍费1200元。7月3日,黄跃伟在石狮市指挥、策划“招工”活动。陈文显、吴天准向黄汇报说,没有人相信到台湾培训这回事,因而招不到人。黄跃伟指使他们招“作风不好”的女青年,或者对她们说“到台轮上卖淫”。于是,陈文显、吴天准又纠集他人,在石狮等地以“上台轮卖淫挣钱多”、“买走私衣服”等谎言为诱饵,拐骗外地女青年十三人。7月7日下午,陈文显等人分别将这十三名女青年带到泉州大桥下集中,由黄跃伟亲自押送,乘蔡志明以运货为名雇来的蔡建发、谢富裕的渔船,行至泉州湾白屿海面,换乘谢富来的挂机船,行至大坠岛附近海面,登上台轮“裕盛”号,交给吴锡富。除一名女青年上台轮后发觉上当,跳回挂机船外,其余十二名女青年均被吴锡富等人强行运抵台湾。陈文显得利人民币9800元,除分给吴天准等介绍人外,实际得利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林福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黄进金。

  「审判」此案由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跃伟,与台湾省不法分子吴锡富互相勾结,纠集他人以“招工”、“上台轮卖淫”等为名,拐骗女青、少年两批共二十四人,连同蔡长利拐骗的二人共二十六人。除一名中途逃离台轮外,被告人将二十五名女青少年运到台湾贩卖,致九名女青年沦入妓院被迫卖淫,遭受严重摧残,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黄跃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显,纠集吴天准等人,以“上台轮卖淫”、“买走私衣服”为诱饵,拐骗女青年十三人交给黄跃伟运往台湾贩卖,得利1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进金,为黄跃伟冒充台商行骗制造条件,纠集林福利拐骗女青年,并参与接送被骗女青年三人,得利21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是本案的从犯。被告人黄跃珠,以介绍到电子厂做工为名,为其弟黄跃伟拐骗少女四人,得利人民币1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是本案的从犯。被告人林福利,以介绍招工为名,为黄跃伟拐骗女青年四人,得利人民币35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情节严重,是本案的从犯。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捕获黄进金,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命海,接送被拐骗的女青年三人,得利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人口罪,是本案的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谢富来,非法运送本案的有关人员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据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9月15日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跃伟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陈文显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黄进金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黄跃珠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被告人林福利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六、被告人王命海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被告人谢富来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追缴各被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判决后,黄跃伟、陈文显、黄进金、黄跃珠、王命海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跃伟提出,他没有与吴锡富密谋策划拐卖大陆女青年,没有纠集其他人拐骗女青年;陈文显提出,他不是主犯,量刑太重;黄进金、黄跃珠提出,自己主观上不具有拐卖人口的故意;王命海提出,量刑过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查证后认为:黄跃伟与吴锡富密谋策划并纠集他人拐骗女青年这一事实,有定居厦门的台商蔡某、泉州市鲤城区女青年林某、二十一名被骗女青年的证词及本案其他被告人和黄跃伟本人的供述,足以认定。原审判决对黄跃伟、陈文显、谢富来定罪准确,对黄跃伟、谢富来量刑适当。黄跃伟上诉无理,不予采纳。陈文显纠集他人拐骗女青年十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他诉称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判对他量刑偏重,其上诉理由部分有理,予以采纳。原判对王命海、林福利、黄进金、黄跃珠的定罪量刑不当。王命海、林福利主观上不具有拐卖人口的故意,不构成拐卖人口罪。黄进金、黄跃珠积极参与黄跃伟拐骗女青、少年的活动,但认定他二人主观上具有出卖人口的目的,证据尚不够充分。黄进金、黄跃珠、王命海、林福利明知对招收的女青、少年是采取偷渡方式出境,为了营利,积极参与组织、运送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黄进金、黄跃珠、王命海的上诉理由部分有理,予以采纳。该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于1991年6月26日判决如下:一、驳回黄跃伟的上诉,维持原判;二、维持原审对谢富来的刑事判决;三、撤销原审对陈文显量刑部分的判决;上诉人陈文显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四、撤销原审对黄进金、黄跃珠、林福利、王命海的刑事判决;上诉人黄进金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诉人黄跃珠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诉人王命海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福利犯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五、维持原审第八项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为核准拐卖人口犯黄跃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评析」本案是一起福建与台湾两省的不法分子互相勾结拐卖人口的大案,曾经引起海峡两岸人民的极大关注。被告人黄跃伟与台湾省不法分子吴锡富共谋拐卖妇女二十六人(其中一人未遂),是本案的组织策划者;陈文显在黄跃伟的授意下,积极纠集他人,以编造谎言为诱饵,拐骗妇女多达十三人。黄、陈二人还积极组织、运送被拐骗的女青、少年偷越边境。黄、陈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和拐卖人口罪,前者是犯罪手段,后者是犯罪目的,属于牵连犯,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原审认定被告人黄跃伟、陈文显均是本案的主犯,以拐卖人口罪判处黄跃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拐卖人口罪二审改判陈文显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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