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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房子是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还是名义房产人所有?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05-08 阅读数:

    1996年房改的时候,李秀(化名)通过房改买了一套房子。因为当时政策不允许李秀个人购买房改房,她当时是借王丽(化名)的名义买的。

    后因王丽离婚,法院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执行时,李秀认为自己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要求法院停止对其房子的执行,并且提出执行异议,后被法院驳回。

    为此,李秀将王丽及其前夫张辉(化名)告上了法庭。5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秀的诉讼请求。

    李秀诉称,1990年她所居住的原区委房屋需要扩建电影公司,所以该区房管局直管公房科将她安排到该房屋居住至今,期间的租金均有李秀缴纳。

    1996年房改时,李秀考虑到自己条件不符合,所以就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成王丽,但是该套房子的全部房款由李秀所出,购房手续全部由她一人所办。

    2011年,李秀得知王丽与张辉在法院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她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且导致她无房可住,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她所有。

    对此,王丽辩称,单位曾分给她和前夫一间平房,因电影公司施工影响,她和前夫带着小儿子搬进大楼内的一间办公室暂住。

    后经协商,其所在区区委给王丽夫妇分了该房屋。1996年王丽夫妇参加单位房改,当时王丽上班没时间,就把钱交给李秀帮忙办理各种手续。

    房产证办好之后,李秀说在黄河路做小生意离该房屋较近,为方便她照顾生意,就让她住在该房屋内。20年来,李秀从不提把房屋还给王丽,反而想占为已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本案所涉房屋,从1998年3月31日的出售直管住房协议书、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表到房管局出具的收取购房款的收据上均显示购房人为王丽。房屋所有权证上也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丽。

    李秀以其办理购房手续、缴纳房款并实际居住为由主张对该房屋拥有实际所有权,于法无据。

    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90年代房改房政策实施的时候,很多城市居民都以低廉的价格买下了公家房。在这期间,也有许多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没有钱买房子,而有钱买房子的人却不符合条件。因此,出现了有钱人找符合条件的人通过房改买到房子的现象。如今房价飞涨,之前通过违反政策买到的房改房引起的纠纷日渐显现,很多实际购房人与名义房屋产权人不得不走上法庭来解决纠纷。

    现在国家又出台了经济适用房政策,但是仍然有很多符合条件的人没有足够的钱来买房子现象,依然有不符合条件人通过各种方式买到了经济适用房。本案的承办法官提醒大家,法律保护一切合法的行为,不保护一切不合法的行为。希望大家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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