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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天然气初装费 今天你还交吗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05-08 阅读数:

    2007年10月1日起,郑州市暖气、天然气初装费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改由开发商缴纳,购房者不用再为双气初装费自掏腰包了。但是,在这之后购买的房子是否需要缴纳双气初装费呢?郑州市的张先生因初装费的问题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先生诉称: 他与某置业公司2008年7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房一套。并于当日缴纳了天然气初装费3660元、暖气入网费11264元;依据《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费用不再缴纳,该公司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和暖气入网费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现要求该公司交付事业收费发票,请求退还天然气初装费和暖气入网费。

    另外,张先生还提供了该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档案材料2份,证明该公司是于2008年2月1日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政府收取天然气和暖气初装费的时间范围,该费用自2007年10月1日之后已经取缔,该公司应当依据新的收费办法缴纳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不应该收取业主的天然气初装费和暖气入网费。该公司显然是违规收费,应当依不当得利退还业主。

    对此,该公司辩称:张先生基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而要求二公司应当返还双气初装费的理由,不符合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施行的时间效力要件。该《办法》施行前,公司已按照原标准缴纳相关规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 该置业公司在进行小区施工中,因未办理《建设工程施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施工,2007年7月30日被郑州市建设委员会执法监察进行处罚。2007年9月29日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向该公司下发了“郑州市建设项目征地/建设收费专用缴款通知书”,同日,该公司向联合收费办公室缴纳了建设配套费、城市绿化费等相关费用。2008年2月1日该置业公司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7年9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了《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70元。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共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该办法是2007年10元1日起实施。

    法院认为: 该《办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而该置业公司在2007年9月29日之前已经向郑州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9月29日之前郑州市规划局已经对该公司的申请审批许可,才下发了《郑州市建设项目征地/建设收费专项缴款通知书》。另外,该置业公司在2007年9月29日向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缴纳了相关费用。该公司所建小区并非是2007年10月1日以后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

    另外,公司与张先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气初装费等事项特别予以明示,并签订补充条款载明其不包括在商品房销售单价里。该小区物业公司收取张先生的天然气初装费,于2010年5月17日已经交付给了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遂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金水区法院法官孙红英认为:

    根据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个人在购房时是否应当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共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等费用在理论上似乎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一些人仍不得不为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缴纳上述费用,有一些人则不然。一部分缴纳费用的人为此起诉到了法院,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原告胜诉了,有的却败诉而归,于是,很多人困惑了,为什么已经实施的《办法》会偶尔“失效”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对该《办法》进行解读。该《办法》是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其中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到郑州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第十五条规定:“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原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共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停止征收。”这意味着2007年10月1日之后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才只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如果开发商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向规划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仍不适用该《办法》,而应依照旧的办法执行,即便2007年10月1日之后开发商才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开发商仍可以向购房者代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共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并将之缴纳相关部门。当然,如果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实际上,无论是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还是以往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共设施增容费、城市绿化费及暖气、天然气入网费,虽然都由开发商统一向有关部门缴纳,但是最终还是会让购房者承担。购房者不能仅仅以自己的购房时间或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时间作为标准来判断自己应否缴纳,或是缴纳前者还是后者,而是应当以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报时间和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约定来决定。

    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审查清楚相关手续是否办理及办理时间,与开发商详细约定相关条约;开发商也应当依法向购房者对相关规定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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