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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制度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05-25 阅读数: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       元以上       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二十条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非高级员工不实行“竞业禁止”制度,不签订《保密合同》,但对有证据表明侵犯本公司技术及其他商业机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保密保证金制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高级员工按每月工资的10%提取“保密保证金”,由公司专户存放,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保证人支付利息。保证金连续提取超过5年的不再提取。保证人离职或退休,并签订《保密合同》,三年内没有违约的,本息返还保证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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