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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 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担保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无效吗?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06-14 阅读数:

我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据此,如果集体企业对外设定抵押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当然无效吗?小编以为非也,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有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所属房地产抵押的规定来看,并结合实践中的通常裁判意见来讲,上述规定应属管理性的强制规定,此类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本期推送的有关集体企业对外设定抵押的效力判断规则即属此等情形。


裁判要旨

作为签订合同时的平等商事主体,债权人有理由相信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与其订立抵押合同的权限,至于集体企业提供的房地产抵押担保是否真正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是公司内部事宜,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

案例索引

《都匀市新华建筑工程公司与都匀融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015)黔高民申字第935号】

案情简介

新华建筑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本案抵押的设立应当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职工会议决议。二审法院认为规范集体企业房地产抵押的规范性文件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房地产管理办法,本案的担保均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二审法院认为房地产管理办法为内部控制程序,不能约束交易相对人,据此认定本案抵押合同有效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争议焦点

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设定抵押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无效吗?

裁判意见

州高院认为:关于适用法律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新华建筑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并未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新华建筑公司提供担保的民事行为不受公司法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之规定,新华建筑公司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第三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该条款属管理性强制规范,是为了规范公司管理需要,属于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时,罗金华作为新华建筑公司时任的法定代表人,其向都匀融通村镇银行提交了加盖新华建筑公司印章的职工代表会议决议。作为签订合同时的平等商事主体,都匀融通村镇银行有理由相信罗金华具有与其订立抵押合同的权限。至于新华建筑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抵押担保是否真正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这是公司内部事宜,对外不具有对抗效力。故虽二审法院认为:“新华建筑公司提供担保的民事行为不受公司法调整”错误,但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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