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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户(郭女士):冒名出资成立公司的,我想问下,冒名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在冒名出资情形下,被冒名者和冒名者都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因为:被冒名者虽然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被登记为股东,但其要么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么缺少与冒名者的合意(即被盗用名义)。事实上,如果认定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稳定;如果认定被盗用名义者为股东,因其既未履行出资义务,亦无与冒名者的合意,不仅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而且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而且,冒名者虽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这种出资方式系为规避法律,故不合法,而且其股东身份

  • 用户(郝先生):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破产清算组作为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并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其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其属于雇佣关系。

  • 用户(王茹):现在新规定的婚假,产假,可以正常执行了吗?

    律师回复: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执行。

  • 用户(大楷):律师您好,我是个孩子 今天听别人说这个挣钱 就开了个 每天分红的平台 我想了一会 才发现可能集资了,所有就及时关闭网站了,充值的就一个人 100块钱 估计现在在查呢 ,如果查到咋办啊 唉 100块钱有事吗

    律师回复:你好,集资诈骗罪需满足数额较大才能构的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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