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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型商事律师有助企业防控风险、提升法务管理的战略价值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05-28 阅读数:

内容摘要:企业可怕的不是风险,而是面对风险浑然不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来自法律的风险有时远远大于来自市场的风险,因为看似微小的疏忽可能要以惨重的代价来弥补,如何建立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法务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成为衡量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和一个企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尺度。

关键词:商事律师 法务管理 外聘律师 复合型知识结构 法律顾问 风险防控

“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企业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企业毁于一旦。”   

                                                                                                                     杰克・韦尔奇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来自法律的风险有时远远大于来自市场的风险,因为看似微小的疏忽可能要以惨重的代价来弥补。不管你的企业有多大,资金有多雄厚,成败有可能只在一念之间。

中国企业中的法务管理,是伴随着中国经济向着市场化方向转型,以及在推进建立和持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出现和发展起来的。法务管理是当今中国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生存、发展、日常运行和参与竞争的需要,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阶段,法务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及其作用被发挥的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中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和一个企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和尺度。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的法务管理为企业正常运行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作用非常重要。现在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决策者越来越重视律师或法务人员的意见,这就要求律师或法务人员在全面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更多地了解企业的经营业务、业务开展方式及主要经营目标,既有较强法律知识又兼备企业管理、投资管理、经济分析等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能够识别和判断主要法律风险环节,据此决定如何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对这些风险,要求律师或法务人员能够在战略讨论中就商业问题发表意见。”

一、国内企业法务管理的模式及中小型企业法务管理的困境

目前,许多大中型企业设立了专门的法务部来处理企业涉法问题,包括公司治理、项目投资、合作并购、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劳动纠纷等日常方面。一些治理结构严谨、法制观念较强的企业还不惜重金聘请法律界的专家担任企业专职法务官、总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各项决策提供全面法律意见。同时,一些企业为了加强内部的法务管理水准,还重金聘请一些专家型律师担任企业某一业务领域的专项法律顾问,或建立律师库,聘请律师团为企业提供高水准的专业法律服务。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曾专门下达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来规范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与大中型企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中小型企业主对法律风险和合同管理等法务事务,普遍没有足够重视,国内中小型企业真正重视企业法务管理的并不多,很多中小型企业还在“成立法务部门”和“聘请法律顾问”之间犹豫徘徊。

国内中小型企业目前法务管理的模式主要是以下3种方式: 

1、企业不设专职法务人员,对法律风险的防控依赖于管理者的自身经验,遇到诉讼仲裁等纠纷时临时聘请诉讼律师担任“救火队”来解决问题。

2、企业设立专职法务岗位,招聘具有法律教育背景或参加过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担任专职法务人员,专职法务人员属于企业员工,自身职责源于企业授予的职权,与企业是劳动合同关系。

3、第3类是聘请外聘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企业进行法务管理。

二、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企业内部法务人员属于企业员工,自身职责源于企业授予的职权,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信任度或沟通上的问题,会较多的站在企业的较多思考问题,由于他们更为熟悉企业管理和企业意图,所以有利于企业日常对法律风险的监控,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了及时到位的决策咨询,客观上起到了很好的法律风险管理作用。但是,企业内部法务也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1、上升通道和薪酬待遇对内部法务人员的影响

法务部门不是企业的主要业务部门,永远都是服务性岗位,企业负责人对财务与业务部门的关注总是要多过于法务的。一般情况下,企业高层团队由法务岗位升上来的人少相比财务、业务等部门较少,法务人员在上升通道方面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业较难留住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律专业人员,一些年青的法务人员往往将目前的法务工作作为个人职业生涯的一个过渡阶段,一旦条件成熟就会转作专职律师或其它行业的专职法律从业人员。

另外,许多处在创业时期的企业,提供给内部法务人员的薪酬大都是参照企业其他员工的岗位确定,因此聘用的法务人员也往往较为年轻,而法律工作是专业性和经验性很强的工作,他们在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和技巧上难免有所欠缺。

2、企业繁杂的事务性工作对法律工作专业性的影响

内部法务人员除了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外还要身兼许多其他企业管理事务,因而无法在法律专业的广度、精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提高,会对法律事务处理的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3、自身与企业的聘用关系会影响到法律从业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

对待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件或专业性极强的事务,需要法律工作者进行独立的、冷静的判断和思考,而内部法务与企业是从属关系,在履行职责时往往会受到身份和地位的限制,对领导者决断的影响和帮助有限,从而使风险变相加大。

4、内部法务人员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技能提升易受限制

法律工作是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法律从业人员必须长期不断的进行高标准的专业培训、学习。内部法务人员缺乏进行专业经验交流的机会和严格的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机会,缺乏律师行业严格的考核机制和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的约束,因此在专业水准的提升受到了限制。 同时,内部法务人员缺乏专业的查询手段,在一些法律业务的处理技巧上也难以与专业律师相比。        

综上所述,单纯依靠企业内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人员,并不能为企业建立健全完美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

二、企业聘请复合型商事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介入法务管理的优势

外聘商事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方面有独到的长处。现今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已经走向专业化分工,资深律师大都在某些专业领域实践经验丰富、信息渠道众多、业务交流频繁、人脉资源强大。在利益激烈对抗或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时,外聘律师更能显示出灵活性和主动性,因此在法律风险防范专业水平和效果上,资深外聘律师具有优势。

1、企业可以通过竞争招标等市场运作方式以较低的成本选取最优秀、最合适的专业律师为企业服务

术有专攻,一些专家型律师在系统掌握了综合性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大都在某一专业领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具备适应市场需求的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企业可以结合的自身业务状况和法律需求方向,通过竞争招标等市场运作,向社会上招揽符合自身要求、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复合型专业技能、具有商事法律风险管理经验的最优秀、最合适的商务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而不是只从事传统诉讼业务事务的律师。在合作中,一旦所指派律师不能满足企业需要,企业有权随时要求更换,无须承担辞退律师的法律后果。

2、在商事交往中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作为第三方的专业优势,取得最佳效果

在企业对内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对外进行合作与投资过程中,由于法律顾问独立于企业之外,其观点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容易令人信服。所以,当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在设计或操作过程中出现偏差,或者对外合作谈判出现分歧甚至处于僵持不下时,法律顾问适时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往往能够取得出乎意料的效果,促使解决方案或者谈判继续进行,实现双赢。这样的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是不乏其例的。

3、有利于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团队集体智慧和整体优势,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利益

相对于内部法务,外聘商事律师作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律师无论在法律风险识别、评估上还是解决方案设计、执行、改进上,一般都具有更高的法律造诣和实战经验。而且可依托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丰富资讯、资源优势和全体律师的集体智慧,随时调配各个领域的法律专家,因此,在为企业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和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各种疑难问题上,如事先预见法律风险并事先采取应对措施,也就是在实施前的计划阶段就必须考虑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寻求最为合适的解决方案,实现风险利益与风险收益的平衡等等。外聘律师拥有内部法务所无法比拟的经验,从而实现法律风险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

4、有利于在合作中潜移默化地培养企业法制观念和高管及员工法律风险意识。

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外聘商事律师通过对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并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法律环境的情况,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评估,提出完备、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使得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在接受律师法律服务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律风险知识和法律风险意识的灌输与熏陶,从而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而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法律风险管理培训,又帮助管理层和员工掌握了必备的法律知识,从而运用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三、中小型企业聘请实战经验丰富、具备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商事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不管规模大小,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立足市场,会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诸如企业的设立风险、治理风险、合同管理风险、资本运作风险、投资并购风险、抵押担保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人力资源风险、税务筹划风险以及诉讼仲裁的风险等等,中小型企业概莫能外。仅仅依靠内聘法务人员的个人专业经验和精力很难达到防范这些复杂风险、保障企业安全的目的,要从根本上预防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的灾难,防患于未然,需要企业决策层做出正确的判断以及管理层合理、合法、合规的执行,而这些决策得以施行和贯彻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范为前提的,聘请实战经验丰富、具备良好法律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复合知识结构的律师介入有助于企业远离纠纷,使企业在竞争中防控风险、提升自身的战略价值和社会价值。

面对可能遇到的各类法律风险,中小型企业成立专职法务部门成本太高,要设立一个较好的法务部门或工作岗位,企业每年在聘用人员的薪资、五险一金以及为其提供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电脑设施等方面的支出往往是而聘请一个外聘法律顾问的花费的2倍-3倍以上,因此权衡激增的法律服务需求与成本控制的压力,中小型企业聘请谙熟企业法务、具备丰富实战经验和复合型知识结构的商事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四、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相结合是企业法务管理的最佳模式

如企业业务较多,应考虑设置内部法务部门,企业法务管理的最佳模式是以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最全面、最直接的法律服务。企业日常的法律咨询、流程管理、合同审核、风险控制等等,需要熟悉企业业务的企业内部法务来支持。但外聘法律顾问在专项法律事务上能提供更加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对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领域也有较深入的研究,所以对于一些仲裁诉讼、并购重组、尽职调查、融资担保、项目投资等疑难复杂事务,需要特别的经验和技能,可交给外聘律师来做。  

企业法务需要选择最适合企业需要的专业律师来解决企业运营中的专业法律问题,在选定律师方面重在针对性强、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在解决企业法律问题时,企业法务与外聘律师应始终保持一个良好、有效的沟通。

企业内部法务人员中一般复合型人才比较少,无法全面地处理各种问题,而外聘律师为多家企业服务,拥有广阔的视野和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别的企业的优良制度和做法,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对本企业更有建设性。同时,外聘律师对企业的深入理解有所欠缺,其需要与企业法务人员沟通并了解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外聘律师与企业法务应该是一种合作共荣的关系,无论是企业法务,还是外聘律师,只有作为一个群体共同为企业的战略服务才能实现自身价值,一个操作性强、执行成本低、工作效能高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应该由企业内部法务与外聘律师两部分服务体系组成。

企业家不仅需要高超的商业风险管理能力,还要具备处理法律风险的技巧,作为一名优秀的商事律师,在法商结合的时代也需要站在企业家的高度去处理问题,不断完善自身知识结构,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自身专业价值、有助于企业在竞争中防控风险、提升企业的战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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