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合同纠纷

您当前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合同纠纷

对外承包工程的风险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8-03-01 阅读数:

在对外承包工程的风险管理方面,虽然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成绩相比,我国对外承包企业面临的不足更为显著,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更为迫切和重要,这主要体现在:

1. 项目运作前期,风险信息收集或尽职调查不够全面和深入

在项目运作前期的风险信息收集或尽职调查(包括商务、财务、法律和技术等方面)过程中,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习惯上仅以公司既有资源储备、互联网搜集、向我国驻项目所在国经商处征询、走访当地相关企业等方式收集与项目有关的粗浅信息,而很少通过专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等对项目所在国与目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尽职调查,这一方面是基于我国企业运作境外项目的传统习惯和对外部顾问的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更是受有限的项目成本预算所限:我国企业在对外承包项目上的报价普遍偏低,甚至成本价报价以积累项目业绩,导致企业没有足够的成本预算来寻求外部顾问的支持。 

2. 项目决策上,严重偏重项目获取,轻风险防控

与欧美承包商相比,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在项目决策上,严重偏重项目获取,轻视风险防控,一切风险的防控事宜都为项目获取让路,不论是价格、工期还是政治风险等重大风险。在实践中,为了获取项目,有的承包企业甚至不顾项目所在地区的高风险,例如,作者曾遇到,我国某承包企业不顾政治风险,签署了巴基斯坦克什米尔地区内一水电项目的EPC承包合同,并承诺协助业主从中国的银行融资,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拒绝为位于印巴存在重大领土争议的克什米尔地区的项目承保,导致该承包企业不能从中国的相关银行获取融资,最终不得不与业主协商解除了EPC承包合同。

3. 不重视项目合同谈判,轻率签约

与欧美承包商相比,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对合同谈判的重视程度严重不够。即使能够识别项目合同中的风险和偏差,我国对外承包企业也普遍存在不认真组织合同谈判,不重视努力向业主争取纠正偏差而轻率签约,导致合同条件对我国承包企业严重不利和不公平,为项目的后续实施埋下诸多潜在风险。一旦项目实施不顺,项目风险就会显性暴露出来,致使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向业主承担重大责任。

4. 对合同履约不重视,导致履约过程中风险事件多发

在国内承包项目实施中,业主和承包商对承包合同的履约不够重视的现象较为普遍,承包合同时常成为一种摆设,如项目实施中发生问题,通常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解决,互作让步。我国对外承包企业时常带着这种国内项目实施思路去实施对外承包项目,不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也不注重严格按照承包合同要求业主履约或追究业主责任,因而导致合同履约过程中风险事件多发,主要体现如:

(1)由于中标价格低,成本控制压力大,所以动员的人员设备不够,加上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向业主承诺的工期短,导致项目完工误期严重,遭受业主巨额误期罚款;

(2)受成本控制压力的制约,我国对外承包企业有时会订购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设备和材料用于项目的建设,致使项目发生质量问题,导致业主追究质量和性能的责任;

(3)对于业主严重违约,如迟延支付工程款、迟延审批图纸、迟延交付现场、拖延进行试验、恶意索扣保函等,我国承包企业不重视或无经验通过承包合同的途径追究业主责任,甚至轻信业主口头许诺,导致失去对业主索赔的时限、丧失索赔权。

例如,某孟加拉燃机电站EPC总承包项目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换取承包商不就迟延付款罚息、窝工费、设备闲置费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业主董事长口头许诺项目完工时将不追究承包商的完工误期责任、不向承包商索要误期违约金。但在项目完工时,业主违背了其口头许诺,仍然向承包商提出了2000万美元是误期违约金要求,而承包商由于轻信业主的许诺,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向业主提出迟延付款罚息、窝工费、设备闲置费等方面的索赔,导致错过了索赔期限、丧失了索赔权,完工索赔与反索赔的处理陷入被动。

https://hm.baidu.com/hm.js?96a9e140c2e9d9b992fe4b5c90013f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