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有点特别,特别在哪里呢?
两夫妻结婚生娃以后,女方坚决不愿意再过夫妻生活,用禁欲的方式避孕,男方就说要不带节育环要不吃避孕药吧,女方也不同意,说不怕万一就怕一万呀。
男方就说你看我们30岁都不到,这样的日子木法过呀。
女的说你可以去找小姐呀。
结果就是男方只要回家晚,女的就质问:你是不是在外面找小姐了,到底找了几个?
因为这个问题双方不断发生争吵,有一次男方吵的烦了,把女的狠揍一顿造成其轻微伤并扬言要把女人和其一家都杀了。
双方来来回回不断去派出所,搞到警察都无可奈何,建议双方去法院。
忍无可忍,女方就以男方有家庭暴力为由在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孩子归其抚养,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在法庭上男方也很委屈,说:
我娶个老婆不容易,不会无缘无故打的,我承认女人说我打她的事实都存在,但哪有像我这样的名义是老公实际上是在当和尚的?不能简单将家庭暴力的责任全部推到男人头上,至少女人有一半的错!
女人也有错还要男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简直是天理不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庭上,女人也承认生娃后,差不多3年时间双方确实没有一次性生活!
那么问题来了,如女方说的情况属实,男方的行为够不够成家庭暴力?
男人以殴打、恐吓的手段,对女人的身体、精神实施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定义,当然构成家庭暴力。
虽然男人认为是女人的“过错”才引发家庭暴力的,但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发生无过错乃是法定,而不取决于施暴人是否有“合理”“充分”的施暴理由。
也就是说,不管男人所主张女人的“过错”行为是否属实,均不影响对男人家庭暴力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至于女人提出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其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也应酌定支付。
其实性关系是否和谐确实是非常影响夫妻感情家庭和睦的,如果双方在这方面确实无法和谐一致的,友好和平分手也许是上上策,对双方都是解脱,像这样吵吵打打的,搞到全天下像看笑话一样也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