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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女兵反杀持刀醉汉――正当防卫该如何界定 原创: 小鱼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9-02 阅读数:

她退伍回乡路遇醉酒男遭截车与辱骂与父亲前往理论三人首次发生扭打 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门 扬言要翻进墙头杀她全家她带上家中“两把刀”出门 与之发生冲突 自卫中她挥舞其中一把水果刀伤及对方右胸升主动脉后致其失血休克死亡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讨论再一次被推向热潮

命案发生于2019年2月9日凌晨1时许,大年初五,云南丽江市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2月8日晚11时许,唐雪乘车回家途中,遭醉酒的李某拦车,双方发生冲突,李某被其朋友劝开。


不久,李某与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道歉后,李某认为自己也被对方打伤,要求对方也“给个说法”,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未果,李某再次被劝开。



次日(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持菜刀,再次前往唐雪家,并以菜刀进行砍砸。菜刀被他前来劝阻的朋友夺走、扔掉。


唐雪听到砸门声后,从厨房拿了削皮刀和水果刀出门,双方发生扭打。冲突过程中,李某往巷子外跑,倒地,救治无效死亡。


经检验,李某被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唐雪被刑拘、批捕,目前羁押于丽江看守所。


检方认为:


唐雪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唐父表示,无法接受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来起诉。


他回忆了案发过程:2月8日唐雪回家的时候,李某就对唐雪恐吓并吐口水到驾驶位玻璃上。第二天凌晨时,李某在砍砸大门并翻墙进入时并扬言要杀我全家,唐雪出来查看情况时,往唐雪肚子上踹了一脚并挥拳击打其头部,“在这种持续被殴打的情况下,我女儿才从兜里拿出刀反抗的。”



8月26日,丽江永胜县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永胜宣传 发布情况通报。


最高检正当防卫界限: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无限反击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



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最高检下发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分别是


➤ 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

➤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说――


近几年,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最高检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媒体报道,最高检长文的重点内容包括: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以最常见的医患纠纷为例。


假设医生A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B骚扰,B在骚扰中提到要伤害A,A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A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后来B真的兑现威胁,对A进行人身伤害,这时A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B击伤甚至击毙。


这种情况下在以往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最高检在本篇长文中表达的意见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B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则A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无辜路人B,B夺下刀子对A连捅三刀致其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对等,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还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这个案例很经典,就是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社会我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


当时“社会我龙哥”拿着刀舞舞喳喳的威胁要砍于海明,由于平时疏于训练刀法,导致家伙意外失手落地,于海明眼疾手快把龙哥丢弃的刀捡起砍回去,龙哥撒腿就跑,奈何酒色掏虚了身子,被于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乱刀击杀。


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换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说明,江湖大哥A拿着砍山刀堵在门口威胁B,说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并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划划,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敏感的肌肤,也许这时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吓唬吓唬B,并没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夺下江湖大哥A的刀把A砍翻,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今后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在长文末尾,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孙谦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相关困扰,可以在文章下留言或者后台私信,小编会一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