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在横穿斑马线时,闯红灯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63岁的电动车车主戴某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在此次事故中,120救护车究竟如何担责、司机又面临何种处理,都成为争议的焦点。
救护车当前存在三点疑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那么,从该规定来看,救护车作为特种车辆,在不受规定限制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是执行紧急任务,其二是确保安全。
此外,该条款下的“条文注释”标明:“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目前,事故正在处理中,交警称不久会出责任认定报告。
此次事故暴露了一个问题,即对特殊车辆的特别通行权的理解和执行,需要更加准确全面。此前的一段时间,社会车辆拒绝避让消防车、救护车的情况比较频繁发生,人们希望社会车辆主动守法,避让特殊车辆;现在看来,对特殊车辆的司机也要加强教育,正确行使特别通行权,不可过度行使权利,以为自己就是高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者。
所以,特殊车辆也好,普通车辆也好,大家都要回到法律规定的原则上办事,违法者都应该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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