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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人命,罪魁祸首还能是个桶?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8-11-19 阅读数:

酒后驾驶摩托车撞到垃圾桶意外身亡,76万的赔偿款该不该由垃圾桶管理方出?

案件回顾

        李先生是一名美团外卖骑手,今年5月27日晚11时许,租住在昌平区某村的李先生在聚餐回家的路上,驾驶摩托车径直撞向了村口摆放的垃圾桶。事故导致李先生胸椎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李先生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先生家属:垃圾桶位置不当,索赔76万

        李先生家属认为村里垃圾桶摆放位置不当,且未作保护性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于是将昌平区某村村委会诉至昌平法院,认为其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30%的侵权赔偿责任,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6万余元。

村委会:垃圾桶位于人行道,没占机动车道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了某镇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为被告。11月14号下午,本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三方当事人均出庭应诉。“垃圾桶放置在这个位置起码10年以上了,而且没有占用路面,是放在人行道上的。”村委会的代理人认为,作为租住在村内的居民,李某对这条道路、道路旁垃圾桶的情况应当是十分清楚的。垃圾桶位于人行道上,但李某发生事故时驾驶的是机动车,所以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卫生管理中心:只负责垃圾清运,不负责摆放

        镇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则称,案发道路是村级路,属于村委会管理,垃圾桶的所有权人也属于村委会,环卫部门只负责垃圾清运,并不指定垃圾桶应该怎样摆放,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家属的代理律师表示,案发时垃圾桶虽然摆放在人行道上,但其上沿已经超出了人行道范围,侵入了机动车道,因此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

相关法律

目前本案还没有当庭宣判,该案件如何定论还不好说,这里先放一些相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李先生酒驾无证驾驶: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驾驶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未随身携带驾驶证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假设垃圾桶位置摆放不对: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