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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为何物?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如何理解?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6-06-13 阅读数:

 

     在生活当中,人们常会提到“票据”这一事物,也常把发票、结算单、收费凭证等具有一定格式的单据统称为“票据”。其实,在法律上这一说法并不准确,票据法上的“票据”有其特定的含义。那么,“票据”到底是何物?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何理解?

    从理论上说,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1]。现行《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票据法》第19条)。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票据法》第73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第81条)。

票据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且是金钱债权证券。

首先,票据是记载着一定的民事权利的文书,属有价证券

其次,票据权利的产生须作成票据(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转让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后须向付款人缴回票据(缴回证券),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因此,票据属完全的有价证券

最后,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法》第4条第4款),其所体现的是财产权利,并且以请求支付一定金钱为内容,票据属金钱债权证券

二、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权利义务、票据债权人债务人、票据权利的有效期限等,须严格按照票据记载的文义来确定,即使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有错,也不不得以票据以外的要素加以变更或补充。

三、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须符合票据法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票据上记载的文义须在票据法规定的范围内,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四、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相分离,只要票据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即使票据行为发生的原因无效或不存在,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首先,票据的流通比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更为简便灵活。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而票据权利转让只须背书或直接交付,无须通知票据债务人。

其次,一般财产权利的转让,受让人须承受财产标的的瑕疵,而票据权利转让中的受让人不承受前手的票据瑕疵,“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法》第13条第1款)。

最后,票据转让的次数越多,票据债务人越多,票据的信用度越高,这有助于票据的流通。

 以上是从不同角度对票据的性质所作的分析,也是目前票据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