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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来审理民事案件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12-10 阅读数:

从三个方面对该案作一些点评。
     (一)对原告(被害人)与银行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br /> 原告将钱款存入中国工商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二)对原告起诉的认识。
原告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将中国工商分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这种选择在诉讼案由、请求、举证等方面都是对原告有利的。
    (三)对一审判决的认识。<br /> 原告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告的起诉和诉讼请求审理。首先要考虑双方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我认为,原告委托或者共同与姚公瑜到银行开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依法负有返还原告本息的义务。既使双方合同关系无效,被告同样负有向原告返还本息的义务,这是不容置疑的。这是考虑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被姚公瑜取走,致使被告不能履行向原告返还本息义务,被告的免责事由是什么?这是案件的焦点。
       考察被告的行为需要注意两个环节,也是本案争论比较大的地方,一是存折挂卡是否合法?二是姚公瑜从被告处将原告的钱款取走,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是否恰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后一个环节是法院审查的重点。我认为在这方面被告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说不谨慎的地方,可以认定被告没有恰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一定是全部责任。
        刑事判决对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审理是存在关联的,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案件性质、审判目的、审判程序、证据认定、证明标准等等都是不一样的,这决定了不能以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来审理民事案件,也不能以刑事判决结论直接为民事案件定性。一个不是犯罪的行为不代表不是违约行为,不代表不是一个侵权行为。一审判决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代替民事案件事实,给我们的感觉是没有审查被告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义务,涉嫌脱离原告的诉讼请求审案,判决结论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