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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出手:严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冤案,加强民企产权保护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8-01-11 阅读数:

典型案例1:林耘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产权案

 

()基本案情

 

林耘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党组副书记。经查明:2008年至2011,林耘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11147万余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初,林耘利用担任文山州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约2196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约79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元7万元。

 

2015,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林耘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林耘作为省内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要领导,不仅守土不尽责,而且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其违规审批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的难以换回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案,对负有保护、管理矿产资源产权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强烈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的红线、底线意识。

 

典型案例2:杨某严重侵犯国有资产收益权案

 

()基本案情

 

2001年至2011年期间,杨某在担任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谋后,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多次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累计金额19亿元,并占有非法利息4500多万元。另外,杨某还擅自决定挪用单位公款共计20亿元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款项共计11.7万元占为己有。为逃避财务监管,杨某采取伪造公司对账单的方式来掩盖其挪用公款的行为。

 

2015,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典型意义

 

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企业滋生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案中,如果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到位,杨某也不会有机会作案长达10余年,不会如此轻易地挪用巨额公款。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后专门给郑州高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从健全财务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推行岗位交流,促进干部队伍廉洁;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铲除犯罪滋生土壤;强化法制和廉政教育,遏制和消除职务犯罪思想的滋生等方面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意见和建议。

 

典型案例3:崔某收受非公有制企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

 

天津市河北区原副区长崔某在分管城建工作期间,利用监管、审批之机,以明示、暗示等方式向多个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约合人民币1500万元。另查明,崔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30万元。

 

20166,经天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崔某以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典型意义

 

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看,非公企业整体防范能力相对较弱,一些人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当做“摇钱树”,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审核、审批等权力刁难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争取生存空间不得不投其所好、拿钱铺路,极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此案的查办有助于净化非公企业成长环境,也有助于形成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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