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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07-14 阅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 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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