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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要素概念辨析(三) 职工(staff and workers)(VS劳动者)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7-05-08 阅读数:

劳动法要素概念辨析(三)  职工(staff and workers)(VS劳动者)

概念出处

如前所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一般使用“劳动者”概念,《社会保险法》则使用“职工”概念。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概念解释

一、在线汉语词典

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百度百科

职工,指职员或在职工作人员。旧时指工人。目前通指我国企事业、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工作人员。

1.基础释义

职工:名词。(1)职员或在职工作人员,如职工代表大会。(2)旧时指工人。

2.法律释义

职工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概念内涵

“职工”一词出现频率较多的是《社会保险法》,职工既包括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又包括存在人事关系的职工,即涵盖了所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社会保险法》调整的范围包括所有用人单位和其工作人员,即不但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此,原有的“劳动者”概念已经不足以囊括其调整对象,所以使用了“职工”概念。

概念外延

职工的不同类型,其实和前面分析过的劳动者的不同类型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职工的范围更大一些,在此不再赘述。

我们先看一下三个概念的外延:汉语意义上的劳动者>职工>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有别于汉语意义上的劳动者。汉语意义上的劳动者范围非常广泛,只要能够提供劳动,并以劳动换取报酬的自然人,都是劳动者。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范围要窄一些,仅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换取报酬,并且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职工的外延大于劳动法异议上的劳动者,即除了包括劳动者外,还包括具有人事关系的职工,即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职工。但职工的外延又小于汉语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职工无论是具有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都必须属于某个用人单位的一员,而不是仅仅提供劳动换取报酬。

概念运用

一、“职工”or“劳动者”or“个人”?

1.“职工”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职工”和“劳动者”

前面我们专题阐述过“劳动者”概念,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基本都是“劳动者”。《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条(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也存在同时使用“劳动者”和“职工”两个概念的情况。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一条可是同时在使用“劳动者”和“职工”这两个概念喔!

还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职工”和“个人”

除了《社会保险法》大量使用“职工”概念外,《社会保险法》还使用“公民”概念。当然,“公民”概念的使用是基于《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非职业性的社会保险,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是基于公民身份而非职工身份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但《社会保险法》还提到“个人“这一概念,这是嘛意思?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这里蹦出来的既不是“劳动者”也非“职工”的概念,而是“个人”。这里的第一个“个人”概念可能还包括公民,因为公民因为居民社会保险而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争议处理;但第二个“个人”概念确实有点费解,“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这里的“个人”应该不是指“公民”,而是应该指“职工”罢!?

二、职工的法律意义

同时包括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劳动者)和具有人事关系的职工(非劳动者)。区分的实际作用在于: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具有人事关系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人事方面的规定进行调整。

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是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具有人事关系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是人事争议,按照《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处理;具有人事关系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的,按照《公务员申诉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处理。

三、职工的语法用意

除了前述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这一区分外,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同时使用“职工”和“劳动者”,又怎么理解呢?

同样在劳动关系范围内,使用职工和劳动者的侧重点似乎不一样:“劳动微言”君猜测,使用职工更强调作为劳方的整体性,如“职工代表大会”,“占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等;使用“劳动者”更强调作为劳动者的个体性。“职工”更能凸显作为用人单位一员的特征;“劳动者”则更具有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的劳动力特征。

四、其他“职工”亟待界定

在用工实践中,还存在其他主体难以对号入座的,如村委会(居委会)成员、大学生村官、进入见习基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等特殊群体,以及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其“职工”或者“劳动者”身份如何界定,似乎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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