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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做生意欠下的债,妻子是否要一起承担?应该怎处理?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9-04-08 阅读数:

共同债务


当下,有不少的已婚女性成为全职家庭主妇,当起了全职太太,全力照顾丈夫、儿女等家庭成员的生活。大多数家庭主妇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没有直接的经济来源,一般由丈夫在外赚钱养家。那如果丈夫在外欠债,妻子是否要一起承担债务?


现实中,有不少类似的案例:▲▲▲

王女士为家庭主妇,平时主要工作是照顾家庭及儿子,其丈夫张先生在外做生意,所得盈利均做家用。在张先生做生意期间,因购买原材料向银行、朋友多次借款,后因资金周转问题,无法还款导致债务爆发。

那么案例中张先生做生意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张先生、王女士两夫妇共同承担吗?

一、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女士为家庭主妇,未参与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以该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种观点认为,张先生的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同经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案例解析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该笔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

二是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张先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点就在于其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那么,张先生的债务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吗?如何判断其“共同性”以及债务的实际用途?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为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例中,张先生在外经营赚钱养家,王女士在内操持家务,张先生的经营收入所得是家庭主要生活经济来源,所得盈利也用于了家庭生活,二人为了共同的家庭而分工协作。如果认为王女士没有直接参加共同的经营管理,便不构成共同经营,则略显片面,也不符合当前我国家庭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官即认为,对共同性不应理解为只有夫妻均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才构成,而要适当地放宽理解,夫妻一方的正当经营性行为所借款项,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具体借款实际用途也是关键因素,以实际用途的性质作为衡量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最后的认定标准,并明确相应的举证责任在于出借人,因此当出借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承担借款不能被认定为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此处还引申出一个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其实际用途进行判断么?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其约定了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即可,但《解释》的规定是根据借款的实际用途来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因此,如果只是“约定用于却实际未用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例中,张先生的借款用于购买其生意所需原材料,符合《解释》规定,因此其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以上原因,本案例中张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温馨提示

如果丈夫对外举债,妻子不知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妻子如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举证证明该笔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债务的性质、举债是否为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支出水平、收入水平等方面搜集证据,用以证明该笔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从该笔债务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