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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贬值起纷争 法院保护原告请求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04-27 阅读数: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于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赔偿一直存有争议,司法实务界实践操作中也做法不一。濮阳一起交通事故中奔驰轿车的主人向肇事方追要车辆贬值损失遭到拒绝后,将肇事方起诉到法院。7月20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2010年1月15日,原告张某驾驶一辆奔驰轿车与被告韩某、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相撞,原告轿车受损,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的要求,考虑事故给车辆适用性、安全性、交易性等方面造成的损害,评估原告奔驰轿车的贬值损失为1万余元,修车损失4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该案事故责任划分,被告韩某、李某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当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计入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主要是车辆适用性、安全性、交易性等使用、交换价值的减少,具有可预期性、确定性,且与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当计入原告的车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全部赔偿是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加害人对受害人财产损害,应当全面和完全予以赔偿,故而原告的车辆贬值损失由被告予以赔偿,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原告请求应当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