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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致伤酒友 遭其家人非法拘禁
来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免费法律咨询-郑州律师咨询-郑州律师在线咨询 作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 2015-04-23 阅读数:

  李某和张某早前熟识。一天一块儿喝了点儿小酒,看时间已经很晚了,张某就骑着摩托车载着李某一同回家,谁知因酒后驾驶判断力下降,闹出交通事故,导致李某受伤。搭乘者家属在事情发生后却对张某进行非法拘禁,以此催促张某支付医疗费,这显然触犯了法律。近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4年2月2日晚10时许,在鲁山县董周乡某租赁站务工的李某,与董周乡某村的张某斌鲁山县城共同饮酒后,张某驾驶摩托车载乘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嘴部受伤。鲁山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将张某带至鲁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当张某某得知其子张某在医院治疗时,即与其亲戚张二某等人赶到医院了解情况。之后,张某某等人以李某应对事故负责为由,欲将其带回杨树底家中进行拘禁,迫使其为张某担负医疗费用,遭到李某的反抗。张某某即与张二某等人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其带回自己家中进行拘禁,次日下午16时许,在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张某某等人将李某放回。

    鲁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考虑到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